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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把握好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重点

时间:2010/12/23 9:32:23     编辑:煤炭网    

 为做好2011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确保煤炭稳定供应,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日前,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学习贯彻好这一通知精神,这是我国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中心和重点。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煤炭供求基本平衡。《通知》明确指出:2011年是我国“十二五”开局之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步伐进一步加快,能源消费将得到合理控制,煤炭供需总量基本平衡。但受结构性矛盾和不确定因素影响,部分地区、个别时段仍有可能出现供需失衡。

      搞好宏观调控是全年煤炭产运需衔接的主旋律。《通知》把加强宏观调控指导,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作为《通知》的第一条,彰显国家发改委对煤炭产运需衔接宏观调控的重视程度。在做好宏观调控方面,国家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将在做好煤炭产运需总量综合平衡基础上,研究制定和完善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政策,加强对全国及地方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二是坚持改革方向,继续推进企业自主衔接、协商订货的市场机制,加快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主体自主交易相结合的现代煤炭交易体系。积极鼓励煤炭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稳定供需关系。三是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等政策要求,调整煤炭用户结构。四是煤炭资源和运力配置向中长期合同、重点用煤行业和合同兑现率高的企业倾斜;向铁路战略装车点、大客户、路企直通运输的企业倾斜。对合同兑现率低的企业不予增加运力。同时, 发改委及有关部门将按照加强国家宏观指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本原则,督促指导企业开展衔接,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协调解决衔接中的问题。

      进行科学运筹,优化煤炭铁路运力配置。发改委等将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配置铁路运力的整体思路搞好铁路运输煤炭的运力配置。为此,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2010年跨省区煤炭铁路运输完成和合同履行情况,结合新增资源和铁路运力,提出2011年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指导框架。重点保障电力、化肥、居民生活等重点行业的煤炭需求;加大内蒙古、山西、陕西等省区煤炭外运能力,新增铁路运力优先安排大型煤矿,保障重点电厂新增机组用煤。引导供需企业将2010年度单笔数量在30万吨以上(含30万吨)的重点电煤合同续延至2011年度,铁路运力配置维持上年水平不变。鼓励煤电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年度铁路运力配置优先安排。支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做好相应的运力配置调整,各矿点的运力配置原则上以2010年签订的实际合同为基础,实现平稳过渡。对经国家核准建设、证照齐全的新投产矿井给予支持。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煤炭供需自主衔接。《通知》指出:凡属依法生产经营的煤炭供需企业,均可公平自主参加衔接;鼓励煤矿和终端消费企业直接衔接,减少中间环节介入。坚持煤炭交易市场化改革方向,各有关方面要严格执行产运需衔接政策,不得干预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煤炭供需企业要以铁路运力配置指导框架为依据,以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为基础,衔接购销数量,签订买卖合同,不得脱离实际生产和需求签订虚假合同。煤炭供需企业要相互配合,加快衔接进度,自本通知下发后25日内,协商完成合同签订。

  加强煤炭供需合同管理,搞好合同汇总工作。为了便于宏观调控,搞好煤炭产运需衔接的合同管理,《通知》要求煤炭供需企业签订的全部合同,须登录中国煤炭市场网煤炭网络交易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分行业、分企业的汇总数据。特别指出: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合同签订和录入网络系统的,不再衔接落实运力。

  减轻煤炭企业负担,认真清理不合理收费。为了搞好宏观调控,为减少通胀危害,稳定整个社会的物价水平,发改委提出:要保持煤炭价格稳定,清理不合理收费。《通知》要求煤炭和电力企业要从维护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加强企业自律,2011年产运需衔接中,年度重点电煤合同价格维持上年水平不变,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要清理各地区、各部门现行煤炭生产、销售过程中征收的各类收费和基金,取消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和基金,整合性质相近、重复设置的收费和基金,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好煤炭供需合同。为了贯彻好《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各个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责任,进行密切配合。煤炭、电力等有关部门要根据煤矿实际生产、运力配置和电力企业实际需求情况,核对重点电煤合同,确保煤炭购销合同的真实性;铁道、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指导,组织有关铁路局、港口衔接落实运力;有关部门在衔接落实煤炭运力过程中,对违背衔接政策、运力配置指导框架,有可能对煤炭稳定供应带来重大影响的,及时予以必要的调整;衔接工作结束后,对产运需三方认可的合同,各有关企业要严格履行,确保兑现。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煤炭产运需企业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努力做好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保障煤炭持续稳定供应,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李朝林)

来源: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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