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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迎来生产旺季 瓦斯事故又敲警钟

时间:2011-10-31 11:42:26     编辑:煤炭网    
  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应加快推进
  
  随着冬季供暖日趋临近,全国煤炭需求又迎来了一个高峰期,煤炭企业开始“高负荷”生产,同时也进入了煤矿重特大事故“易发期”。
  
  据统计,10月份全国已发生3起煤矿瓦斯重大事故。10月4日7时53分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安平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28人,经全力抢险救援,其中11人安全升井,17人死亡;10月16日11时38分陕西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田玉煤矿发生井下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10人安全升井,其中2人轻伤,11人被困井下,目前遗体已全部找到。10月17日13时20分重庆奉节县大树镇富发煤矿旁一非法采煤窝点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有当班作业矿工16名,其中3人获救(其中2人受伤),13人死亡。
  
  近年来,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好转,但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上海海事大学教授刘英学认为:导致事故不断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大型煤矿安全投入不够,对煤矿存在的灾害预防与治理的研究不足,亦不采取相应的消除或降低风险与危害的技术措施;中小型煤矿最主要的是缺乏灾害防范技术和安全投入,个别煤矿连最基本的安全检测仪表也没有,又何谈科学防范事故。
  
  防止和减少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需要从多方面着手。瓦斯突出、瓦斯爆炸等事故有时没做到事前预防,如采取事后补救措施,应急救援可以降低事故带来的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
  
  现有体系问题多多
  
  在采访过程中,很多专家指出,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应急救援系统的薄弱,我国矿山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还存在不少问题。刘英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我国矿山安全应急救援体系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作了简单归纳,他认为:事故前,许多煤矿没有进行安全评估,对煤矿存在的风险类型与水平缺乏了解,所制定的应急预案,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急救援效果低下;许多中小型煤矿没有应急救援队伍,煤矿出事时既担心暴露企业的情况,又担心外请救援时开支太大,而不及时上报事故和外请救援,导致事故灾害扩大。而不少集团级的大型煤矿企业虽然拥有较好的应急救援队伍,但距离出事矿井可能较远,不能在最短时间内赶到出事地点,严重影响救援效果。
  
  刘英学指出:目前状况下,不少省级应急救援机构由于职责、机构、人员和经费没有落实,基本属于虚设,且协调指挥系统也不健全,有的程序太多,拖延了施救时间;各省(区、市)缺乏可承担重特大事故跨地区、跨企业实施救援的骨干矿山救援队伍,绝大多数的中小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没有专业救援队伍,遇事慌乱无序。此外,国家建立的14个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应急救援覆盖面不够,有些区域应对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的能力不足,无法满足煤矿应急需要。各级应急救援机构普遍存在救援装备落后,关键技术缺乏的问题,无法应对煤矿突发特大事故,尤其是在具有爆炸危险性灾区探测和实施救援、抢救灾害破坏冒落区域被困人员、灾害遇险遇难人员搜寻等方面缺乏关键性技术装备,有心无力、望“灾”兴叹。
  
  从队伍自身素质来讲,应急救援队伍的成员普遍存在队员文化程度不高、缺乏专业理论技术培训,技术素质偏低等问题。此外,人员稳定性差,年龄结构老化,也导致救援能力不强。
  
  体系建设有待加强
  
  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好转,但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面对压力和挑战,我国矿山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在很多方面还需加强和完善。刘英学认为:必须严格保证煤矿企业的有效安全投入,国家应该鼓励和加大煤矿灾害防治的科研技术研究力度。在法规方面,应重申相关法规,确保煤矿安全评估的有效进行和消除或降低风险技术措施的制定与落实,确保各煤矿制定有效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各种类型的演练;应立法强调,重点采煤区县或煤矿灾害严重的矿区,必须配备一定规模与装备的专业救援队伍。政府要引导和督促,加强企业全员事故应急与逃生技术培训;不断改进各级应急机构的装备,大幅度提高应急专业人员的安全施救能力。
  
  在提高救援队伍人员水平方面,刘英学认为:应该政府主导、校企合作,加强专业救援人员的理论与技术培训,提高其救援技术水平。国家教育部门应鼓励在矿区开办矿山救护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毕业后直接分配到各煤矿、矿区从事矿山救护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建立实体救护机构和救护技术培训与研究中心,努力提高各省(市、自治区)煤矿灾害救援水平。
  
  10月以来煤矿瓦斯事故频发已敲响安全警钟,预防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尤为重要,提高矿山应急救援能力应提上日程。刘英学告诉本报记者,预防事故发生、提高救援水平,最关键有效的措施可以通过立法、加强应急培训、加大队伍建设和加强技术装备几个方面来落实。应继续加大法律对安全事故责任人、事故企业领导人的责任追究,立法加大企业的安全投入;普遍强化企业各类人员的危险源辨识能力与事故应急能力培训;加大各级应急机构队伍、技术和装备的建设,出台鼓励稳定应急队伍和提高其技术水平的政策;加强应急救援科学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不断研究新技术、新装备。
  
  
  来源: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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