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煤矿安全

两部门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通知

时间:2011-11-29 15:49:15     编辑:煤炭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强化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以下简称“十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十条禁令”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违反“十条禁令”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查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通风管理,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煤炭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煤炭网www.coal.com.cn "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发表评论 有0人参与
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煤炭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数据加载中......
煤炭供求 更多>>>
类型 煤种 粒度 发热量 地点 详细
供应 动力煤 混煤 5000大卡 河北 详细
供应 洗精煤 末煤 5800大卡 陕西 详细
供应 动力煤 块煤 5000大卡 山西 详细
供应 无烟煤 混煤 5000大卡 河北 详细
供应 动力煤 沫煤 5500大卡 陕西 详细
对话网站总经理
您对网站的意见建议
版权所有:煤炭网 注册商标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菜户营58号财富西环22层 
联系电话:010-63330378 、010-63330178、010-63383058
网站技术运营:中煤远大(北京)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网站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审批[2004]字第2142号 编号:京ICP证 041584 京公网安备:1101060101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