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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建设事故频发成雷区 谁为事故"埋单"

2004/4/29 0:00:00       
    3月18日凌晨,山东滕州东大煤矿建设现场。当许多人刚刚进入甜美的梦乡,一场灭顶之灾袭来,正在井下约360米工作面施工的7名矿工被飞速坠落的绞车击中,再也没能见到新一天的太阳。就在两个月前的1月6日,依然是东大煤矿建设现场,承建这一项目的中煤第五建设公司(属中煤能源集团)一名项目经理因疏于地面管理而遇难……
    据了解,仅从今年年初到3月18日,中煤能源集团在生产中 死亡的人数就达到19人,其中绝大多数来自煤矿建设现场。业内人士认为,各地频繁地“拉闸限电”正在引发新一轮的火电建设高潮和煤矿建设高潮,煤矿建设正成为安全生产新的“雷区”。
    让人痛心的事故原因:
    忽视背后的“责任缺位”
    同一工地一个季度发生两起事故,事故由国内蔓延到国外(3月16日,土耳其煤矿总公司库兹鲁煤矿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承建这一工程的中煤第一建设公司5名员工遇难);沉痛的生命和鲜血向煤矿建设市场敲响了警钟。逝者已逝,惟留家属伤心一片;然而,关于这几起事故的原因分析无疑让人痛心不已:
    1月6日东大煤矿的地面运输事故,现场的安全措施写得非常详细:“人工推车时,必须有人在旁边指挥,如发现有倾倒的危险,及时指挥人员躲避”。就是这样一个经过项目经理签字的安全规章,而项目经理却因违章而遇难。同时,发生事故时使用的底卸式吊桶,底座十分不规范。据说这个吊桶已经用了多年,多次发生过翻罐,就是没有人整改而酿成大祸。
    3月18日的坠罐事故,工程处只配备一名司机监控进矿绞车;而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这一岗位必须同时配备一主一副两名司机。结果这名司机因疲劳过度,未及时为绞车减速;致使绞车高速上冲至井口后,崩断钢索,随后疾速坠入约360米深的井下,当场砸死7名矿工。据记者了解,这个工地自开工以来,一直没有为这一重要岗位配备副司机。此外,速度保护装置不全和过卷高度不足也是造成这一事故的重要原因。
    其实,就在今年2月中煤第五建设公司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上,公司副经理周亚东在谈到安全生产的隐患时就特别提到:随着工程项目的增多,一些项目的管理干部、技术干部和特种作业人员,甚至熟练操作工已经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是下步安全生产的无形隐患。绞车司机就属于特种作业人员,东大煤矿承建方在1月6日事故发生后,仍然对“只配备一名司机”这一明显违章行为置若罔闻,造成了更大的悲剧。
    发现隐患而不进行整改,知道规章制度却不执行——在发生事故的掘井现场,工程塔上“安全为天”四个字赫然入目。然而,责任却缺位了。
    “带血的效益”:
    煤建热灼伤“历史之痛”
    “3·18”坠罐事故发生后,中煤能源集团总经理经天亮对此进行了质问和反思:
    没有人才、资金和设备,揽那么多工程干什么?
    光图产值有什么用,有多少工程款没有收回来,又欠发多少工资?
    东大煤矿该配备的副司机为什么没有,过卷保护为什么不起作用,电控装置为什么不起作用?
    中煤第五建设公司副经理周亚东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指出:煤矿建设成为安全生产新的薄弱环节,电荒只是引子,根源还在历史。国家在上世纪70年代中期完成对10大煤炭基地的建设后,煤矿建设开始进入低潮期。煤矿建设企业基本无活可干,不少工人纷纷转岗。与之相对应的一个令人吃惊的事实是:自1978年改革开放到现在,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中煤第五建设公司就没有招过一个正式的工人。队伍严重老化,设备基本得不到更新、企业亏欠严重,基本的管理程序和思维还处于上世纪70年代的水平。
    从2002年底开始,我国开始进入新一轮煤矿建设高峰期。煤矿建设的市场开始热起来,但煤建企业的安全投入和安全意识却没有得到同步的增长和重视;相反,煤矿建设的狂热与煤建规范队伍的稀缺形成了一对尖锐的矛盾。煤建企业为了弥补此前若干年的亏空,在安全投入和管理均不到位的情况下大揽工程,造成了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出现;大量资质低下甚至并不具备煤建资质的企业进入煤建市场,进一步加剧了这一环节的薄弱。据了解,就是在中煤第五建设公司这样国内比较规范的煤建企业,企业60%以上的施工人员都是临时招聘的农民工。许多农民工自身安全意识薄弱,加之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的“亏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是最无辜的受害者。在无辜的背后,是“带血的利益”:一个农民工的成本大约仅相当于正式工人的三分之一。
    面对事故频发,中煤集团作出决定:集团下属的所有生产矿和施工企业、地面生产企业自3月19日零点起全部停产。集团公司组成8个安全督查组,分别下去检查整顿,达到保安规程和措施要求才能复工,要层层落实责任,层层签字,最后由总经理签字,谁签字谁负责,不安全不生产。目的是从基层开始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前,东大煤矿的承建方——中煤第五建设公司二处的负责人和出事的项目经理已被革职查办。
    据了解,中煤公司每停产一天,损失的经营额数以千万元计。经天亮说,实施停产整顿,实际上是在没有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情况下采取的老办法;从长远来看,必须建立责任到位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我们要的是安全生产前提下的效益最大化,而不是用职工生命换来的效益、带血的效益。
    然而,仅仅依靠中煤集团这样的以“责任主体”到位的规范和整治,就能避免煤建事故的持续高发吗? 煤建公司是否就是煤建事故的唯一“埋单者”呢?
    不可忽视的地方利益:
    三次执法阻挡不了灾难发生
    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
    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东大煤矿筹建方在开工之初属于“采矿许可证、矿井初步设计、编制煤矿安全专篇”三项手续不全的企业,按照煤建建设的“三同时”原则,这样的工程是不允许开工的。
    事实上,在“3·18”事故出现之前,山东省煤矿监察局枣庄办事处曾先后三次对东大煤矿筹建方和承建方进行执法:
    2003年7月24日,执法部门以“三同时”手续不完备,不同意东大煤矿筹建处破土动工;但同年10月,东大煤矿在没有办齐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开工;
    2003年12月16日,当东大煤矿掘井深度达到约100米时,执法单位对筹建方和承建单位处以共8万元的罚款,并要求筹建方尽快办齐手续,施工单位对重要岗位部署足够的工作人员;
    2003年12月31日,在罚款仍然无效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向东大煤矿所在地的滕州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依法建设东大煤矿的建议》;滕州市对此也进行了回复:要求东大煤矿尽快完备手续,在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不得进行施工。
    三次执法仍然未能阻止“危险施工”的继续进行——其背后是“非科学发展观”下的地方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截至记者发稿时,东大煤矿仍然未能办完相关的开工手续,目前仍处于停工状态。
    山东柴里煤矿矿长王玉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尽快“3·18”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在承建单位,但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现行的责任追究机制,筹建单位几乎不承担事故责任,直接导致筹建单位放松了对承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这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他建议煤矿基建事故应确立“以承建单位为主体,筹建单位与承建单位共担责任”的责任追究机制;否则,筹建单位因为不承担责任而转而选择资质较差、费用较低的施工单位;而施工单位在“竞劣机制”下为了中标,最后必然减少安全设备和人员的投入,形成恶性循环——类似经济学上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
    周亚东的担忧也印证了这一观点:目前,除了中煤能源集团下属的三家煤矿建设公司外,在国内煤建市场上,至少活跃着各种资质不等、人数超过2万的煤矿建设队伍。由于煤矿建设出现热潮,甚至一些并不具备煤矿建设资质的施工队伍也进入煤矿建设市场,给煤建市场埋下了更大的隐患。如果“竞劣机制”继续发挥作用,那么这些隐患的危险性也就越大。他建议,在尽快完善“以承建单位为主体,筹建单位与承建单位共担责任”的责任追究机制的同时,国家应抓紧对煤矿基建市场的整顿,而地方也应适度提高煤建市场的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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