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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836.9-90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浇封型电气设备“m”--(二)

2004/11/19 0:00:00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浇封剂须具有适当的化学的、热的、电的和机械的稳定性,并符合本标准的试验要求。

4.1.2  浇封剂制造厂须提供浇封剂的有关技术资料。如浇封剂材料、性能,温度范围,连续运行温度,浇封工艺等。如可能,并说明能够溶解浇封剂的溶剂。

4.1.3  浇封后浇封剂中应无可见的孔隙。

4.1.4  被浇封的元件(如继电器、晶体管等)允许有净容积不大于100cm3的内部空腔。在这种情况下,元件之间浇封剂的厚度须不小于3mm,如净容积小于1cm3,元件间浇封剂的厚度可减小到1mm。但不得借松散的填料来减小内部空腔的容积。

4.1.5  开关的触头须设有外壳才能浇封。如额定电流超过6A,外壳须用无机材料制成。

4.1.6  与外电源连接的浇封型电气设备或浇封型部件,至少须能承受4000A的预期短路电流(标志中对预期短路电流另有规定的除外),井须有与其承受短路电流能力相适应的保护装置。

4.1.7  在认可的过载或认可的可能导致过电压或过电流的一个内部故障(如短路、印刷电路损坏,元件性能改变等)状态下不得损坏浇封的完整性。

若一个故障会导致一个或多个后续的故障(如导致其它元件过载),则最初的和后续的故障认为是一个故障。

4.1.8  可靠元件或组件须符合下列规定。

4.1.8.1  下列元件当按本标准浇封而且在正常运行时役有超过其额定功率和额定电压的2/3时,认为是不会发生短路故障和降低电阻故障的:

a.薄膜型电阻;

b.螺线型单层线绕电阻;

c.螺线型单层线圈。

4.1.8.2  下列元件当按本标准浇封而且在正常运行时投有超过其额定电压的2/3时,认为是不会发生短路故障、降低电阻故障和增高电容故障的:

a.塑料薄膜电容器;

b.纸介电容器;

c.陶瓷电容器。

4.1.8.1  用来隔离不同回路的光耦合器和继电器,当按本标准浇封而且符合下列条件,则认为回路间的隔离不会被击穿:

a.电路电压有效值之和不超过1000V;

b.按本标准5.1条作介电强度试验的电压不小于1.5U。

4.1.8.4  线圈、变压器和电动机的绕组,当按本标准浇封并符合下列条件时,认为是不会匝间短路的;对于变压器,并认为其绕组间是不会被击穿的:

a.符合GB 3836.3的8.1条和8.2条的规定;

b.有保护装置防止温度超过允许值。

4.1.8.5  符合GB 3836.4中6.1条(6.1.2.2a除外)规定的电源变压器,认为是不会发生匝简短路或绕组间击穿故障的。

4.1.8.6  如同一回路或两独立回路不同部分之间、或回路和接地金属之间的裸露导体,在浇封前已相互固定,浇封后的浇封间距又不小于表1的规定值,则认为是不会发生故障的。

表1  最小浇封型间距

额定电压,V

380

500

660

1000

1500

3000

6000

10000

最小浇封间距,mm

1

1.5

2

2.5

4

7

12

20

注:额定电压可以超过表列值的l0%。

4.1.9  浇封剂的层厚须符合下列规定。

4.1.9.1  浇封剂的自由表面和被浇封的元件或导体浇封剂的层厚须不小于3mm。浇封剂自由表面面积不超过2cm2的浇封型电气设备或浇封型部件,上述厚度须不小于1mm。在这种情况下,如不能通过GB3836.1中21.1条规定的冲击试验或本标准5.1.2条规定的介电强度试验,则须加保护装置(如机械保护)。检验单位须在防爆合格证编号之后加符号“x”。

4.1.9.2  如用金属保护外壳罐封,则外壳和元件或导体间浇封剂的层厚须不小于1mm。

4.1.9.3  如用绝缘外壳材料制成的保护外壳罐封:

a.绝缘外壳的厚度不小于1mm的,外壳和元件或导体间浇封剂的厚度不作要求;

b.绝缘外壳的厚度小于1mm的,绝缘外壳厚度和浇封剂层厚之和须符合4.1.9.1条要求。

4.1.10  温度极限须符合下列规定。

4.1.10.1  浇封剂的允许最高表面温度须符合GB 3836.1的4.1条规定。正常运行时浇封剂的温度和连续运行温度须分别符合其制造厂技术文件的规定。

4.1.10.2  浇封型电气设备和浇封型部件,须采取保护措施,使在4.1.6条和4.1.7条所述的状态下,不会损坏浇封的完整性。

4.1.11  外部连接须符合下列规定。

4.1.11.1  穿过浇封剂的导体,包括电缆,应保证其密封能防止外部的爆炸性混合物进入浇封型电气设备或其浇封部分和浇封型部件内部。沿爆炸性混合物的进入方向,浇封剂包覆连接导体的长度须不小于5 mm。

4.1.11.2  如连接导体和浇封型电气设备或浇封型部件为永久性的连接并可能受外力作用,则须按5.11条作拔脱试验。

4.1.11.3  从浇封型电气设备或浇封型部件内部穿过浇封剂到其外部的裸露带电部件,须采用GB 3836.1中1.2条规定的适用于该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型式。

4.1.12  对于没有完全埋入浇封剂中的部件,如部分浇封的印刷电路板,浇封剂和这些部件间的粘合,须采取组装工厂规定的工艺,这种工艺应使潮气不会进入浇封剂和部件之间。

 

4.2  专用要求

 

4.2.1  电机

嵌在槽中的线圈,其槽绝缘厚度须不小于0.2mm,两端伸出槽外的长度务须不小于5mm,并须符合4.1.9.1条的要求。

4.2.2  电池和蓄电池

4.2.2.1  只有按制造规定的条件下使用时认为是不会释放气体、不会逸出电解液、不会超过允许温度的电池和蓄电池,才可浇封。

4.2.2.2  浇封电池和蓄电池,须采用能将意外情况下产生的气体排至壳外的结构。如采用其它措施,须不损坏浇封的完整性并经检验单位认可。

4.2.2.3  浇封电池和蓄电池时,须为膨胀留有裕度,如垫上弹性体。

4.2.2.4  如充电装置不在同一外壳中,检验单位须在防爆合格证编号之后加符号“x”,制造厂须在相应的技术文件中说明充电条件。

4.2.2.5  浇封的电池和蓄电池须能通过5.12条的试验。

4.2.3  熔断器

4.2.3.1  浇封前,须将熔断元件密封,如封装在玻璃的或陶瓷的容器中。

4.2.3.2  熔断器的断开容量,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4.2.3.1  如不损坏浇封的完整性,熔断元件熔断时的温度可以超过浇封剂的连续运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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