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试验
5.1 介电强度试验
5.1.1 浇封剂的介电强度试验
试验在浇封剂温度范围内的最高温度下进行。试样为直径50±2mm,厚3±0.2mm的圆盘。直径(30±2)mm的电极置于试样两侧面的中心,然后施以4kV,48—62Hz比的电压,历时5min,不得有飞弧和击穿现象。
5.1.2 浇封型电气设备和浇封型部件的介电强度试验在下列部分间进行:
a.独立回路之间;
b.每一回路和接地部分之间;
c.每一回路和浇封剂表面之间(可用金属箔覆整浇封剂表面)。用48—60Hz的交流电压进行试验。馈电电压峰值超过的90V的,试验电压为500V;馈电电压峰值超过90V的,试验电压为2U+1000V,最低为1 500V。如交流电压会损坏被浇封的电子元件,则可用等于交流峰值的直流电压。上式中U:
——对于a,为两回路电压之和;
——对于b和c,为网路电压。
试验电压须在不少于10s内平稳地升高到规定值,然后维持60s,不得有飞弧和击穿现象。
额定电压在1 000v以上的高压产品,须另作试验证实浇封剂中的局部放电和电晕不会影响浇封剂的性能。
5.2 吸水试验
如设备用于潮湿环境,则其浇封剂的试样须进行吸水试验。
3个直径为50±2mm,厚度为3±0.2mm的试样,在50±2℃炉中干燥24±1h后,在干燥炉中冷却,称其总重量,再浸入23±2℃的自来水中24h,取出擦干,再称其总重量。增加的重量须不超过干燥时重量的1%。
如用来进行吸水试验的浇封剂浇封的产品,检验单位须在防爆合格证编号之后加符号“x”,制造厂须在相应的技术文件中说明使用的限制条件。
5.3 耐光照试验
I类的浇封型灯具和II类没有遮光屏的浇封型电气设备或浇封型部件用的浇封剂须进行耐光照试验。
6个50±1mm×6±0.2mm×4±0.2mm的试样,按制造厂浇注浇封型电气设备或浇封型部件同样的工艺浇注成型,并在试验报告中写明浇注工艺。
试验在氙灯曝光室中进行,用滤光系统使曝照光近似太阳光。黑栅温度为55~58℃,曝照时间为1000h。
曝照后进行冲击弯曲试验。曝照侧的冲击弯曲强度须不低于曝照前的50%。如曝照前因未发生断裂无法测得其冲击弯曲强度,则曝照后冲击弯曲试验时断裂的试棒不得多于3个。
注:冲击弯曲试验按ISO/R179的规定进行。
5.4 表面电阻测定
按GB 3836.1第25章测定的表面电阻须符合GB 3836.1中的7.2条规定。
5.5 耐热试验
按GB 3836.1中的24.2.2条a项进行。
5.6 耐寒试验
5.7 温度试验
如无外部负载,朔按G8 3836.1的24.1条进行I如有外部负载,应调整电流到不会导致保护装置动作的最高值。如保护装置是符合有关标准的熔断器,则试验电流须为1.7倍的额定电流。
正常运行时的温度须不超过4.1.10条规定的温度极限。在4.1.7条规定的故障条件下,表面温度须不超过允许最高表面温度。
5.8 热循环试验
5.8.1 试验过程见附录A。
将一个或几个温度传感器置于检验单位判定的样品上浇封剂中的最热点。如样品上有线圈,可由线圈电阻计算温度。
将样品置于21±5℃的环境中,待温度稳定后,再置于(TAmax+10±2)℃环境中,其中TAmax是规定的运行中的最高环境温度。如样品内部和外部的温度差小于2K,则认为样品的温度达到稳定。样品温度稳定后供电,电压为额定电压的90%—110%范围内最不利的电压值,但下列情况除外:
a.其它文件对该设备规定了另外的电压容差;
b.样品内部有热保护装置。在这种情况下,所加的电压是不会导致非自行调整的热保护装置动作的最高温度的电压。试验时也可将内部的热保护装置跨接。
观察内部温度变化至温度稳定为止。但最短供电时间为1h。内部温度不得超过浇封剂的连续运行温度。
样品断电,从(TAmax+10±2)℃环境中取出,冷却到21±5℃。
将样品置于(TAmin-5±2)℃的环境中,其中TAmin是规定的运行中的最低环境温度。温度稳定后,供电电压仍按上述规定。观察内部温度变化,至温度稳定为止。但最短供电时间为0.5h。
将样品断电,冷却到(TAmin-5±2)℃,冷却的最短时间为0.5h。
按上述方法供电和断电,进行三个循环后,将样品从(TAmin-5±2)℃的环境中取出,使其温度升高至21±5℃。
5.8.2 验收标准
肉眼观察样品,浇封剂不得有可见的破坏防爆完整性的现象,如浇封剂的裂缝、剥落、不允许的收缩、膨胀、分解、软化。被浇封部分外露等,此外,浇封剂不得有过热的迹象。
5.9 耐油脂和耐水试验
样品须能防止液体进入。
耐油脂试验时用产品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油脂进行试验。样品在50℃的油脂中漫渍24~26h。
耐水试验时样晶浸在含35%水的多聚物溶液中24~26h。
试验后样品从液槽中取出,仔细擦干,置于试验室中24h,然后进行机械试验。如有样品未通过机械试验,则检验单位须在防爆合格证编号之后加符号“×”,制造厂须在相应技术文件中说明使用的限制条件。
5.10 机械试验
按GB 3836.1第21章进行。
安装在能承受上述机械试验外壳中的浇封型电气设备或浇封型部件不进行机械试验,检验单位须在防爆合格证编号之后加符号“×”,制造厂须在相应技术文件中说明使用的限制条件。
5.11 电缆拔脱试验
沿电缆进入浇封剂的方向,施加的拉力以N为单位的数值为:
a.电缆直径以mm为单位的数值的20倍;
b.浇封型电气设备或浇封型部件重量以kg为单位的数值的50倍。
取两者中的较小值,但至少为1N,历时1h。试验后电缆和浇封剂之间不得有位移。
5.12 电池和蓄电池的放电试验
样品应如5.8.1条的规定,安装一个或几个内部温度传感器。
样品置于TAmax±2℃环境中,温度稳定后,将完全充好电的电池和蓄电池,通过下列负载之一进行完全放电:
a.当浇封的电气设备或浇封的部件有一个限流电阻或电子装置时,1mΩ;
b.调整负载,使电流等于被浇封的熔断器额定电流的1.7倍;
c.不会导致被浇封的热保护装置动作的最大电流。
如负载和电池、蓄电池一起浇封,或负载固定在样品上,除负载是无故障元件外,则应考虑短路。
电池、蓄电池和浇封剂的温度须符合4.1.10.1条规定。
验收标准见5.8.2条。
5.13 电压互感器的局部放电水平试验
电压互感器的局部放电水平试验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6 检验程序
6.1 按本标准制造的浇封型电气设备和浇封型部件的检验程序须符合GB 3836.1第3l章的规定。
6.2 浇封型电气设备和浇封型部件的型式检验除须按GB 3836.1第四篇的有关规定进行外,还须作下列各项试验:
6.2.1 浇封剂须进行介电强度试验(5.1.1条),吸水试验(5.2条)和耐光照试验(5.3条)。
6.2.2 I类电气设备或部件须取3台样品做下列试验:
a.第一台样品做表面电阻试验(5.4条),温度试验(5.7条),电缆拔脱试验(5.11条),耐热试验(5.5条),耐寒试验(5.6条),热循环试验(5.8条),介电强度试验(5.1.2条)和机械试验(5.10条);
b.第二台样品做耐油脂试验(5.9条)和机械试验(5.10条);
c.第三台样品做耐水试验(5.9条)和机械试验(5.10条)。
6.2.3 II类电气设备或部件须取2台样品做下列试验:
a.第一台样品做表面电阻试验(5.4条),温度试验(5.7条)电缆拔脱试验(5.11条),耐热试验(5.5条),耐寒试验(5.6条),热循环试验(5.8条),介电强度试验(5.1.2条)和机械试验(5.10条);
b.第二台样品做耐热试验(5.5条),耐寒试验(5.6条)和机械试验(5.10条)。
6.2.4 电池和蓄电池须做放电试验(5.12条)。如被浇封的电池或蓄电池和其它电源联合应用并有电气连接,则还须做介电强度试验(5.1.2条)。
6.3 出厂检验
每台产品均须按照下列项目进行检查和试验,并符合技术要求。
6.3.1 肉眼检查浇封型电气设备或浇封型部件。验收标准见5.8.2条。
6.3.2 下列部分间须按5.1.2条进行介电强度试验:
a.从设备外部能触及的各独立回路之间;
b.外部能触及的回路(可以连接在厂起)和外部金属部分之间;
c.运行电压不低于60V的从外部能触及的回路和邻近该回路的外部能触及的部分之间。
6.3.1 核对电气性能(如电压、电流、有功率等),必须符合提出检验单位的技术标准。
6.3.4 电压高于1kV的电压互感器的局部放电水平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7 标志
浇封型电气设备和浇封型部件的标志,须符合GB 3836.1第30章的规定,其防爆标志为“m”,铭牌还须补充以下内容:
a.输入和输出的电气数据,如电压、电流等;
b.外部熔断器数据(需要时);
c.允许的短路电流(如不是5.4条规定的4 000A)。
附 录 A
热循环试验的试验过程图
(参考件)

图A1
图中:TAmax——规定的运行中的最高环境温度;
TAmax——规定的运行中的最低环境温度;
Un——额定电压;
tga——温度变化率;
△T——样品内部和外部的温度差;
U——施加在样品上的电压;
T——样品的温度;
t——试验时间。
附件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甫阳防爆电气研究所、佳木斯防爆电机研究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梅之芬、邓永林、章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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