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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一)

2004/11/25 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Mining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non hazardous area


GB  121 73———9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和检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场所或其他类似的地下工业生产部门使用的电气设

备的制造与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电缆和导线。

2引用标准

   GB 2423.4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

   GB 3836.2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隔爆型电气设备“d”

   GB 3836.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增安型电气设备“e,,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

   JB 8  产品标牌

5术语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用于煤矿井下无瓦斯、煤尘爆炸性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

4通用技术要求

4.1  通用要求

4,1.1  耐潮性能

   设备应具有耐潮性能,并须按5.2条的规定进行湿热试验(接线端子绝缘采用上釉瓷绝缘件的油浸

变压器除外)。

4.1.2  设备外壳

4,1.2.1  材质

   设备外壳须采用非燃性或难燃性材料制造;观察窗透明件、衬垫、电缆引入装置的密封件及控制手

柄除外。

4,1.2.2  强度

   设备外壳须能承受GB 3836.1表5规定的低冲击能量的冲击试验。

   携带式设备须能承受GB 3836.1中21.2条规定的跌落试验;没有轮子的移动式设备还须进行搬运

试验。搬运试验分为三种:单边不离地、单角着地和翻倒。根据设备使用场所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

二种进行试验。单边不离地或单角着地的抬起高度应为50mm的倍数,最小为50mm,最大为底平面与

试验平台的夹角等于30‘,具体数值由产品技术条件规定。

4.1。2.5  防护等级    .

   外壳的防护等级一般须不低于IP 54。

   个别产品或部件允许采用下列防护等级:

   a。  外风冷电机的风扇进风口和出风口处分别须不低于IP 20和IPl0;

   b.  用于无滴水和粉尘侵入的硐室中的设备、电阻发热元件最高温度低于200℃的起动电阻和整

流机组均须不低于IP 2¨

   c.  没有裸露带电元件的设备、用外风扇冷却的设备和焊接用整流器均须不低于IP 43。

4.1.2.4  表面温度

   a.  除电动机和油浸变压器外,一般须不高于85℃;

   b.  操作手柄、手轮须不高于60℃;

   c.  在结构上能防止人员接触的情况下,须不高于150℃。

4.1.2.5  门

   质量大于15kg的门应装在绞链或凸台上。

4.1.2.6  紧固件

   紧固件的螺栓直径须不小于M 6;仪器仪表、灯具、通讯信号和自动控制设备除外。在运行中每月打

开一次以上的盖子的紧固螺栓须设有防止脱落的装置。紧固螺栓须设有防松装置。

4.1.3  电缆引入装置


4.1.5.1  设备内部应有足够大的空间,保证电缆护套引入长度不小于8mm(如图1)

4.1.5  接地

4.1.5.1  接地须符合GB 3836.1第15章的规定。

4.1.5.2  每个接地端子只允许连接一根动力电缆的接地芯线或两根控制电缆的接地芯线。

4.1.5.S  塑料外壳以及塑料、金属组合外壳的接地端子之间须用截面积不小于6mm2的导线连通。

4.1.S  联锁

4.7.6.1  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后都须能自锁,以防止误操作(闭合操作)。

4.1.6.2  直流电压高于60V、交流电压高于36V的设备,须设置阻止带电开盖的联锁、锁或铅封装置

(接线盒除外)。不能使用联锁而使用锁或铅封的设备,须设置“断电开盖”、“切断隔离开关开盖”等字样

的警告牌。

4.1.6.5  直流电压高于60V、交流电压高于36V的设备,凡开盖或取下设备零、部件后,可能触及带电

部分时,须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IP 20的防护罩,并按GB 2894规定设置“当心触电”的警告标志。

4.1.6.4  用隔离开关联锁的结构,须保证触头的断开位置明显可见或通过手柄的位置能正确地判断触

头的状态。手柄和操纵机构的连接须坚固可靠,连接强度须大于手柄的强度。

4.1.7  设备内部导体的材质

   设备的母线、设备的控制电路、辅助电路导体均须采用铜材(用于类似煤矿的其他地下工业生产部

门时母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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