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5 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须不超过36V。
4.2.2.6 设备内腔须设置电气原理图标牌,图面应明显清晰。
4.2.3 插接装置
4.2.3.1 插接装置须符合GB 3836.2中16.1、16.2、16.3及16.5条的规定。
4.2.3.2 插接装置的插头和插座须分别标明“接负载”和“接电源”字样。
4.2.3.5 插接装置的拔脱力须小于147N。
4.2.3.4 插接装置绝缘零件材料每平方米的耐冲击强度须不小于6 860J。
5 试验
5.1 一般规定
5.1.1 型式试验须按本标准、有关标准和具体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进行。
5.1.2 型式试验由制造厂进行,向检验单位提供试验报告,检验单位有权参加试验或进行复验。
5.1.5 出厂试验须按具体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进行。
5.2 湿热试验
5.2.1 湿热试验按GB 2423.4的规定进行。
5.2.2 样品试验前的准备、试验周期、每周期的试验条件、试验要求,应符合该产品相应的现行湿热带
电工产品标准的规定。
灯具应符合现行湿热带低压电器标准的规定。
各种交、直流仪器和仪表应分别符合现行湿热带交、直流电工测量仪表标准的规定。
5.2.5 湿热试验后,考核样品的电气绝缘性能。
5.3 冲击试验
冲击试验按GB 3836.1中21.1条规定进行,以样品电气性能、外壳防护性能不降低,观察窗透明件
不损坏为合格。
5.4 跌落试验
跌落试验按GB 3836.1中21.2条规定进行,以样品电气性能、外壳防护性能不降低,观察窗透明件
不损坏为合格。
5.5搬运试验
搬运试验分为单边不离地,单角着地和翻倒三种。
5.5.1 试验场地应为100mm厚的水泥平台或16mm厚的钢板平台,表面应光滑、平整、基础牢固。
5.5.2 单边不离地试验:设备以工作状态放于试验平台上,从一端抬起设备,使设备的一条短边不离
地,抬到规定高度,然后自由下落,试验共进行三次。
5.5.3 单角着地试验:设备以工作状态放于试验平台上,使设备一条短边的两只角分别垫高10mm和
20mm,从另一端抬高设备到规定高度,然后自由下落,试验共进行三次。
5.5.4 翻倒试验:设备以工作状态放于试验平台上,使设备向最易翻倒方向倾斜,直到设备处于不稳定
状态,并让其自由倒下,继续向前翻倒,直到设备恢复到工作状态。
5.5.5 试验后的样品电气性能、外壳防护性能不降低,观察窗透明件不损坏为合格。
5.6 外壳防护性能试验
外壳防护性能试验按GB 4208的规定进行。
6 检验程序
6.1 各单位按本标准试制的设备,均须送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6.2 检验工作包括图纸审查和样品检验两项内容。
6.3 图纸审查须送下列资料:
a. 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
b. 产品图纸(须签字完整,并装订成册);
以上资料各二份,审查合格后盖章,一份存检验单位,一份存送检单位;
c. 必要的计算资料与说明。
6.4 样品检验须送下列样品及资料:
a. 提供符合合格图纸的完整样品一台;
b.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二份,审查合格后盖章,一份存检验单位,一份存送检单位;
t. 有关的试验报告各一份。
样品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发给“矿用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其编号须在产品铭牌上标明。
6.5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制造的电气设备,经检验合格后,发给“工业试验许可证”。取得“工业
试验许可证”的产品,须经工业试验(按规定时间、地点和台数进行),并鉴定合格,由原检验单位根据所
提供的鉴定资料、主持鉴定部门的意见、本标准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发给“矿用合格证”后,方可投入生
产。
6.6 检验单位有权对已发给“矿用合格证”的产品进行复查,如发现与原检验的产品质量不符且影响安
全性能时,应向制造单位提出意见,必要时撤销原发的“矿用合格证”。
7标志
7.1 标志
设备外壳的明显处,须设置清晰的永久性凸纹标志“KY”;小型电气设备可采用标志牌铆在或焊在
外壳上,也可采用凹纹标志。
7.2 铭牌
7.2.1 设备外壳的明显处须设置铭牌,并可靠固定。
7.2.2 铭牌须包括下列内容;
a. 铭牌的右上方有明显的“KY”标志;
b. 外壳防护等级;
c. 矿用合格证号;
d. 其他需要标出的参数;
e. 产品出厂日期或产品编号。
7.2.3 铭牌、警告牌应符合m 8的规定,须用青铜、黄铜或不锈钢制成,其厚度应不小于1mm;但小型
电气设备的铭牌、警告牌厚度可不小于0.5mm;微型设备的铭牌、警告牌可采用涤纶制成,并可用耐老
化的压敏胶粘贴;也可将铭牌、警告牌直接成型于外壳上。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炭科学研究院上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福圣、刘连贞、张菊英、南庆坡、史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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