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 验 项 目 |
技术要求条款 |
试验方法条款 |
出厂检验 |
型式检验 |
|
6 |
极柱与连接线(硬连接 条)焊接,接触电阻检测 |
3.9 |
4.1l |
√ |
√ |
|
7 |
蓄电池组外壳上盖与蓄 电池顶端间隙 |
3.12 |
4.4 |
√ |
√ |
|
8 |
极柱温度试验 |
3.13 |
4.5 |
|
√ |
|
9 |
耐酸绝缘覆盖层绝缘电 阻 |
3.16.2 |
4.? |
√ |
√ |
|
10 |
上盖冲击试验 |
3.16.3 |
4.6 |
|
√ |
|
ll |
防护试验 |
3.16.6 |
4.8 |
|
√ |
|
12 |
惯性试验 |
3.16.1 |
4.9 |
|
√ |
|
|
芯线与接头接触电阻检 |
3.17.1 |
4.10.1 |
√ |
√ |
注:表中打√者为应进行的检验项目,打厶者为抽验项目,每批o.1%,但不少于二根。
5.3 型式检验
5.3.1 在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型式检验满五年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关提出要求时。
5.4 下井工业性试验
5.4.1 新试制的电源装置应进行下井工业性试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每台电源装置充电次数不得
少于50次。
5.4.2 取得防爆合格证的产品如防爆结构和有关工艺改变而影响安全性能时应重新进行下井工业性
试验。
5.5 判定规则
5.5.1 出厂检验:每台电源装置必须符合出厂检验项目要求,如有不合格者,则需返修至合格。
5.5.2 型式检验:从三台电源装置中,任取一台做型式检验,检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如有任何一项不
合格,应对该项目加倍复验,检验结果如达到要求该产品仍属合格品。如仍不符合要求,则该产品为不合
格品。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6.1.1 须在蓄电池组外壳的明显位置牢固地设置铭牌、警告牌、安全标志牌和“ExsI”凸纹标志。
6.1.2 铭牌、警告牌、安全标志牌用厚度不小于lmm的黄铜板制造。
6.1.3 铭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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