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标志
30.1 各防爆型式的标志为:
隔爆型 d
增安型 e
本质安全型 ia;ib
正压型 p
充油型
充砂型 q
无火花型 n
特殊型 s
30.2 电气设备外壳的明显处,须设置清晰的永久性凸纹标志“E)(”;小型电气设备及仪器、仪表
可采用标志牌铆在或焊在外壳上,也可采用凹纹标志。
30.3 电气设备外壳的明显处,须设置铭牌,并可靠固定。
铭牌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铭牌的右上方有明显的标志“E)(”;
b. 防爆标志,并顺次标明防爆型式、类别、级别、温度组别等标志;
c.防爆合格证编号(为保证安全指明在规定条件下使用者,须在编号之后加符号“X”);
d. 其他需要标出的特殊条件;
e. 有关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规定的附加标志;
f. 产品出厂日期或产品编号。
防爆标志举例见附录B。
凡标准指出必须注明的内容,均为应标出的特殊条件。
30.4 小型电气设备的铭牌,至少应包括30.3条中a、b、c、f等项内容。
30.5 铭牌、警告牌须用青铜、黄铜或不锈钢制成,其厚度应不小于1毫米;但仪器、仪表的铭牌、
警告牌厚度可不小于o.5毫米。
第六篇 检 验
31 检验程序
31.1 各单位按本标准及有关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试制的电气设备,均须送国家劳动安全部门指定的
检验单位,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对已取得“防爆合格证”的产品,其他厂生产时,仍须重新
履行检验程序。
31.2 检验工作包括图纸审查和样品检验两项内容。
31.3 图纸审查须送下列资料:
a. 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
b. 产品图纸(须签字完整,并装订成册);
以上资料各二份,审查合格后盖章,一份存检验单位,一份存送检单位。
c. 必要的计算资料与说明。
31.4 样品检验须送下列样品及资料:
a. 提供符合合格图纸的完整样品,其数量应满足试验的需要。检验单位认为必要时,有权留存
附 录 A*
可燃性气体、蒸气级别、温度组别举例
(参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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