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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七)

2004/11/26 0:00:00       
 
第五篇  标  志

30  标志

 30.1  各防爆型式的标志为:

   隔爆型    d

   增安型    e

   本质安全型    ia;ib

   正压型    p

   充油型    0

   充砂型    q

   无火花型    n

   特殊型    s

 30.2  电气设备外壳的明显处,须设置清晰的永久性凸纹标志“E)(”;小型电气设备及仪器、仪表

可采用标志牌铆在或焊在外壳上,也可采用凹纹标志。

 30.3  电气设备外壳的明显处,须设置铭牌,并可靠固定。

   铭牌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铭牌的右上方有明显的标志“E)(”;

   b.  防爆标志,并顺次标明防爆型式、类别、级别、温度组别等标志;

   c.防爆合格证编号(为保证安全指明在规定条件下使用者,须在编号之后加符号“X”);

   d.  其他需要标出的特殊条件;

   e.  有关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规定的附加标志;

   f.  产品出厂日期或产品编号。   

   防爆标志举例见附录B。

   凡标准指出必须注明的内容,均为应标出的特殊条件。

 30.4  小型电气设备的铭牌,至少应包括30.3条中a、b、c、f等项内容。

 30.5  铭牌、警告牌须用青铜、黄铜或不锈钢制成,其厚度应不小于1毫米;但仪器、仪表的铭牌、

警告牌厚度可不小于o.5毫米。

   第六篇  检  验

31  检验程序

 31.1  各单位按本标准及有关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试制的电气设备,均须送国家劳动安全部门指定的

检验单位,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对已取得“防爆合格证”的产品,其他厂生产时,仍须重新

履行检验程序。

 31.2  检验工作包括图纸审查和样品检验两项内容。

 31.3  图纸审查须送下列资料:

 a.  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

 b.  产品图纸(须签字完整,并装订成册);

 以上资料各二份,审查合格后盖章,一份存检验单位,一份存送检单位。

 c.  必要的计算资料与说明。

 31.4  样品检验须送下列样品及资料:

 a.  提供符合合格图纸的完整样品,其数量应满足试验的需要。检验单位认为必要时,有权留存 样品;

  附  录  A*

可燃性气体、蒸气级别、温度组别举例

   (参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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