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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二)

2004/11/26 0:00:00       
 

 

第二篇  专  用  规  定

12.旋转电动机

12.1  电动机的额定电压不应高于10kV。

   注;电动机正常运行时,产生电弧或火花的部件须置于适当的防爆型式的外壳内。

12.2  电动机接线盒的防护等级须不低于IP54。当电动机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40时,接线盒可与

电动机内部相通。

   额定电压为660V以上的电动机,其接线盒和可拆卸盖应由钢板制造。

 12.3  电动机的空间加热器或其他辅助装置连接件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660V,并应易于识别。

   额定电压为660V以上的电动机,其辅助装置的连接件应置于单独的接线盒内。

   额定电压小于和等于660V的电动机,其辅助装置的连接件可置于主接线盒内。

   注:①在同——接线盒内的空间加热器连接件应有防护要求,其防护等级须不低于IP20,以保证空间加热器带电时,主

   电缆或其他辅助电缆能安全地拆线和接线。

   ②为了减少监控仪表被电源电压击穿时的点燃危险,电动机上与埋入式温度检测器和其他类似的低压检测装置

   连接的连接件,应按不低于250V的电压确定其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12.4  额定电压不低于6kV的电动机绕组,须采取防电晕措施。

 12.5  气隙:

 12.5.1  对于采用滚动轴承的电动机,定、转子间的径向单边气隙值须不小于表4的规定。

   表4  滚动轴承电动机最小单边气隙值


配有一个或多个滑动轴承的电动机,其气隙值按表4计算的值乘以1.5。

 12.5.2  电动机宜设测隙孔。采用滑动轴承的电动机,必须设测隙孔。

   径向气隙值可以在电动机静止状态下测量。

 12.6  当鼠笼转子的导条和端环不是铸成一体时,导条与端环的连接应采用硬焊或熔焊。

   为防止起动时导条和转子铁芯之间产生火花,导条应和转子紧密配合。对铸铝转子可采用压力铸铝法,对单根导条可采用附加槽衬、加槽楔或其他嵌紧措施。

 12.7  通风系统:

 12.7.1  外扇冷电动机,通风孔的防护等级须不低于下列要求:

   a.  进风端:IP20;

   b.  出风端:IPl0。

 12.7.2  立式电动机,外物不得垂直落入通风孔。

 12.7.3  风扇、风扇罩、挡风板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可靠固定;在承受GB 3836.1中21.1条规定 的试验后,静止部件与活动部件不得相互碰撞或摩擦。

 12.7.4  正常运行时,风扇与风扇罩、挡风板及其紧固件的间距须不小于风扇最大直径的1/100,但 最小为lmm。   

 12.7.5  风扇材质为塑料时,则按GB 3836.1第25章规定的方法测得的表面绝缘电阻值须不大于 iX 10*9Q。当风扇的圆周速度低于50m/s时,可不按此规定。

 12.7.6  风扇如用轻合金制成,则含镁量须不大于0.5%。

 12.8  电动机上的保护、报警等辅助装置,须符合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的有关标准要求。   

   注:隔爆型或本质安全型的辅助装置与无火花型电动机联用时,仅用于2区爆炸危险场所中适合该防爆型式的类别 和级别的气体。



  第三篇试  验

13  型式试验

 13.1  电气设备的电气性能试验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3.2  电气设备的其他有关试验须符合GB 3836.1第四篇的规定。

14  出厂试验

   制造厂须对每台产品按图纸和技术条件的要求进行检查和试验,保证每台产品性能符合已检验合

格的样品性能。

   第四篇  标  志

15  标志

 15.1  电气设备外壳明显处须设置清晰的永久性凸纹标志“Ex”;小型电气设备及仪器仪表可采用标 志牌铆在或焊在外壳上,也可采用凹纹标志。   

 15.2  电气设备外壳明显处须设置铭牌,并可靠固定。

   铭牌须包括下列内容:

   a.  铭牌右上方应有明显标志“Ex”;

   b.  防爆标志,并顺次标明防爆型式n;类别符号Ⅱ;温度组别或最高表面温度。如有必要,则应在 类别符号n之后标注级别符号A、B或c;   

   c.  最高环境温度如果不是+40℃,则应标出相应数值;


d.  防爆合格证编号;

 为保证安全而指明在规定条件下使用者,则在合格证编号后标上符号“x”,并须在电气设备的技术 条件和使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e.  产品出厂日期或产品编号。

 15.3  铭牌、警告牌须用青铜、黄铜或不锈钢制成,其厚度须不小于lmm;但仪器、仪表的铭牌、警告 牌厚度可不小于0.5mm。

   第五篇检  验

16  检验程序

   各单位按本标准试制的电气设备,其检验程序应符合GB 3836.1第31章的规定。对已取得“防爆 合格证”的产品,其他厂生产时,仍须重新履行检验程序。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项云林、杨菊珍、张晕、徐文彪、万宗周、颐理肠。

   本标准委托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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