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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用火焰灯技术条件(四)

2004/11/24 0:00:00       
 

6.1.1  火灯外壳明显处应设置清晰永久性凸纹标志"ExsI"和煤矿安全标志“MA”。

6.1。 2  外壳明显处应设置厚度不小于o.5mm的铜质或不锈钢质铭牌,并可靠固定。铭牌上应清晰地

标注下列内容:

   a.  产品型号和名称;

   b.  防爆标志"ExsI'’;

   c.  防爆合格证号;

   d.  安全标志编号;

   e.  出厂日期;

   f.  制造厂名称。

6.2  包装:

6.2.1  火灯应装箱出厂。包装箱内附有防潮油毡纸及玻璃破损的充填物,箱外壁应有明显的文字和图

形标志,其内容包括:

   a.  收货单位和地址;

   b.  产品型号和名称;

   c.  火灯台数;

   d.  包装箱尺寸和总质量;

   e.  符合GBl91规定的“小心轻放”、“防潮”等标志;

   f.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6.2.2  产品装箱文件应包括:

   a.  装箱单;

   b.  产品合格证书;   

   c.  产品使用说明书。   

6.3  包装箱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受到强烈巅簸、震动,并应防止雨雪侵袭


6.4  火灯应放置于没有雨雪侵入、空气流通的库房中。

附  录  A

许用火焰灯的使用要求

   (补充件)

 许用火焰灯(以下简称火灯)的安全性,与使用方法有密切关系。因此,在使用火灯时必须遵守本使

用要求。

A1  各使用单位必须由指定的部门负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火灯的发放和维修。

A2  使用火灯的人员必须经过指定部门的培训,了解火灯结构并掌握本使用要求。

A3  每台火灯每次由灯房发出之前应进行结构一般检查并用表压不低于o.25X10‘Pa的压缩空气检

查气密情况。

A4  火灯应提在手中或挂在腰间。携带者工作时应将火灯挂在巷道下部。不得将火灯挂在罐笼、人车和

棚梁上。

A5  检查甲烷时要用正常火焰进行。如发现火焰发暗、伸长或冒烟等现象,必须停止检查,立即缓慢退

出该区。如果火焰无变化,应将灯芯捻小到基准火焰再进行检查。

A6  检查时要稳持火灯底座,慢慢将火灯举向顶板,或用橡胶管将上部气体经吸气器通风嘴引入火灯

内,假如发生爆炸或充满火焰时,仍应稳持火灯,切勿使火灯晃动,小心地将火灯慢慢降低或将橡胶管用

手捏紧,切断气源,缓慢退出该区。

A7  火灯熄灭后,只应在新鲜风流中重新点燃。

A8  矿井顶处和风速超过5m/s处,不得应用火灯检查甲烷。

A9  检查二氧化碳时,应将火灯放在巷道下部检查,检查时,将火焰高度调至20mm,当二氧化碳浓度

达到2.5%时,火灯的火焰将减小1/3,达到3.5%一4.5%时,火灯将熄灭。

A10  检查氧气时,用高度为20mm的火焰进行。当空气中含氧量为19%一20%时,火灯的火焰为

20mm或比其低1/3;当含氧量为16.5%一17.5%时,火灯将熄灭。

A11  由于各矿井下气体成分、火灯结构和火灯使用方法都不尽相同,应先用甲烷检定器进行对比试

验,火焰高度与甲烷浓度的对照表,作为检查甲烷的依据。检查人员必须熟悉该对照表。

A12  通过分析在试验室内测定的甲烷浓度与火焰高度的关系可知在新鲜风流中,正常火焰为25 mm,

基准火焰2mm;当甲烷浓度为4.o%时,满灯;当甲烷浓度在1.0%一4.o%之间时,火焰高度与甲烷浓

度呈线性关系。

A13  火灯应使用90号汽油。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爆分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负责起草和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继武、陈在学、李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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