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次中的其余操作次数,每次操作的通电时间不大于0.5s,连续两次试验间隔时间为5—10s。
8.2.9 机械寿命(7.2.12)、电寿命(7.2.13)试验按GB 998—82第11章规定进行。
8.2.10 可逆转换性能(7.2.14)试验按GB 5590—85中有关规定进行。
8.2.11 隔离开关或隔离换向开关试验:
a. 分断能力和机械寿命(7.2.15)试验按GB 998—82第7。11条规定进行。
b. 机械联锁(7.1.2.4)与电气联锁(7.1.2.5)检查按GB 3836.1—83第10章及GB 5590—85
中有关规定进行。
8.2.12 其他保护项目(7.2.9)的试验,如辅助触头的接通与分断能力试验和短路保护电器的协
调配合试验等可按JB 2458.1—85中有关规定进行,如漏气闭锁保护等无现行标准可循的试验由产品标
准规定。
9 检验规则
9.1 起动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审批的图样与文件制
造。
9.2 起动器必须符合GB 3836.1—3836.4—83中的规定,并取得检验单位发放的“防爆合格证”。
9.3 起动器的组成元件(真空接触器、隔离开关或隔离换向开关、变压器、继电器、按钮,指示灯
等)技术指标除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尚需符合各自标准要求。
9.4 起动器试验的分类
起动器试验分以下四种:
a. 型式试验:
b. 定期试验,
c. 常规试验'
d. 特殊试验。
9.4.1 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目的在于验证新型起动器的设计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它是新型
起动器研制单位或新试制投产的制造厂所必须进行的试验。通常型式试验只需进行一次。但当起动器
在设计、工艺、材料和结构更改后而有可能影响其工作性能时,则需重新进行全部或有关项目的型式
试验。
型式试验的项目应包括:
a. 外壳隔爆性能试验(8.1.1),
b. 外壳水压试验(8.1.1),
c. 观察窗的透明件冲击试验(8.1.1):
d. 接线端子与引入装置有关试验(8.1.1):
e. 绝缘材料的相比漏电起痕指数(CTl)的测定试验(8.1.3),
f. 外壳防护性能试验(8.1.2),
g. 温升试验(8.2.1):
h. 介电性能试验(8.2.2):
i. 湿热性能试验(8.2.3):
j. 动作性能试验(8.2.4),
k. 额定接通与分断能力试验(8.2.8),
l. 隔离开关或隔离换向开关分断能力和机械寿命试验(8.2.11a):
m. 机械寿命试验(8.2.9):
n. 电寿命试验(8.2.9):
注:起动器中选用的真空接触器,若其AC—3电寿命高于起动器产品的规定,且已证明真空接触器符合本身标
c. 可逆转换性能试验(8.2.10):
D. 辅助触头的接通与分断能力试验(8.2.12),
q. 耐受过载电流能力试验(8.2;8),
r. 过载保护性能试验(8.2.5),
s. 断相保护性能试验(8.2.5),
t. 短路保护性能试验(8.2.6),
u。 主电路漏电闭锁保护性能试验(8.2.7),
V.其他试验。
9.4.2 定期试验:定期试验是指稳定投产的起动器应每隔五年进行一次的试验。其目的在于验证
皂动器性能的稳定性。
定期试验项目应包括:
a. 外壳隔爆性能试验(8.1.1) (认为有必要时进行),
b. 观察窗的透明件冲击性能试验(8.1.1):
c. 温升试验(8.2.1)
d. 介电性能试验(8.2.2),
e. 湿热性能试验(8.2.3),
f. 额定接通与分断能力试验(8.2.8),
8. 隔离开关或隔离换向开关分断能力试验(8.2.11a),
h. 可逆转换性能试验(8.2.10):
I. 短路保护性能试验(8.2.6),
1. 过载保护性能试验(8.2.5),
L 断相保护性能试验(8.2.5),
I. 主电路漏电闭锁保护性能试验(8.2.7)。
9.4.3 常规试验:常规试验是指起动器在出厂前必须逐台进行的试验。其目的是检查材料、工艺,装
配上的缺陷。
常规试验项目应包括:
a. 按图样,文件检查起动器的制造,装配质量、外观和成套性,
b. 外壳零部件水压试验(8.1.1),
c.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检查(8.1.4),
d. 控制方式的检查(4.1),
e. 隔离开关或隔离换向开关的机械联锁与电气联锁的检查(8.2.11b),
f. 介电性能试验(8.2.2),
g. 动作性能试验(8.2.4),
h. 过载保护整定值校正试验(8.2.5):
i 漏电闭锁值校正试验(8.2.7)。
9.4,4 特殊试验:特殊试验是指除型式试验,定期试验、常规试验之外的一些试验项目,其内容、要
求和方法由用户与制造厂协商规定。如过电压试验、AC—3电寿命试验等。
9.5 复试规则
9.5.1 型式试验的复试规则
用作型式试验的起动器必须是进行常规试验项目检验合格的样品,试验样品不少于2台。型式试验
中对不构成威胁安全或严重降低性能指标的项目如有失误,只要制造厂能提供充分证据,说明该失误
并不是设计上的固有缺陷,而是由于个别样品的缺陷所致,则允许按原试样品数量复试,复试合格仍
认为试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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