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复试规则分出厂检验复试规则、型式检验复试规则二种。
7.4.1 出厂检验复试规则:对于出厂检验的项目在每台产品上逐一进行。出厂检验不通过的产品必须
逐台逐项返修,直到完全通过为止。若无法修复应予报废。
7.4.2 型式检验复试规则:必须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照GB 2829抽取样品进行复试,其中试验
项目、判别水平、二次抽样方案nl=n:、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判定数组按表9规定。
表9
| 序号 | 试验项目 | 试验条 | 判别水平 | RQL % | n1=n 2 | 判定数组 Ac Re | ||
| 1 | 外壳动态强度隔爆 性能试验 | 6.1 | | | | | ||
| 2 | 湿热性能试验 | 6.3 | | | | |||
| 3 | 寿命试验 | 6.9 | n O U 6 | |||||
| 4 | 温升试验 | 6.4 | 111 | 100 | 2 | | 1 2 | |
| 5 | 观察窗冲击试验 | 6.14 | | | | | ||
| 6 | 外壳防护等级试验 | 6.16 | | | | | ||
| 7 | 接线端子与引入装 置有关试验 | 6.13 | ||||||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在每台继电器外壳明显处,须设置清晰的永久性的凸纹隔爆标志"Ex”;"Ex”涂红漆。
8.2 每台继电器外壳的明显处,须设置铭牌,并可靠固定,铭牌的内容规定如下:
s. 产品型号及名称;
b. 在上右方有“Ex”标志;
c. 防爆标志“dI”;
d. 防爆合格证号;产品生产许可证号;
e. 额定电压,V;
f 重量,kg;
g. 产品编号;
h. 制造日期;
i 制造厂厂名或商标。
8.3 继电器的各类电磁线圈,应有线圈标牌,内容包括:
a. 额定电压,V;
b. 导线的牌号及规格;
c. 线圈匝数。
8.4 继电器应予包装的方能出厂。包装应满足水路及陆路运输的要求,以防止在运输中遭受损坏,并
达到防潮、防尘的要求。
8.5 包装箱外标志应清晰整齐,并保证不因运输或保管期较久而模糊不清,内容应包括:
a.收货单位及地址;
b. 产品型号及名称;
c. 包装箱外形尺寸及毛重;
d. 标志符号如“小心轻放”,“勿受潮湿”,“向上”等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e. 出厂编号与日期;
f. 制造厂厂名及地址。
8,6 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有:
a. 装箱单;
b. 产品合格证;
c. 产品使用说明书。
8.7 随同产品供应的备件或附件,具体内容由各自产品标准另行规定,并在装箱单上注明。
8.8 经包装的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得受到强烈颠簸、震动和摔撞,并应防止雨雪的侵袭。产品
应放置于没有雨水侵入、空气流通、干燥的仓库中。
8.9 在用户遵守运输、贮存、安装、使用规则的条件下,自安装日起12个月内,但不得超过制造厂发货
给用户起18个月内,产品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负责为用户修理或更
换零部件产品。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技术发展司提出,由煤炭科学研究院抚顺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矿用电器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汉庭、黄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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