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停产二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d. 国家防爆检验单位认为有必要时;
e. 每连续生产五年时;
f. 用户验收产品需要抽查型式检验的某一项目时(与制造厂协商)。
6.5 型式检验除防爆性能要求外,还应按表8进行。
表8 型式检验与出厂检验
6.6型式检验抽样:
a.型式检验抽样台数,每批生产100台以下不少于1台;100台以上取1%台,小数位数四舍五
入,圆整到整台数;
b. 型式检验的样品,必须在出厂检查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7 如果其中有一个试品不符合型式检验项目要求,应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加倍数量的试品进行重复检
验。如在复检中有一个试品不符合某一项目要求时,则该批产品作不合格处理。
6.8 订货方有权检查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交货时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要求,其抽试数
量最多不得多于1%,最少不少于1台,在检验中如其中有一个试品不符合某一条检验项目要求时,应
按第6.?条的规定处理。
6.9 质量保证:
6.9.1 每台产品及其部件、外协件及外购件等均由制造厂的质量检查部门验收,并有保证符合本标准
的相应措施。
6.9.2 产品自到货日期起的lo个月内,或在此期间电机车运行6个月内,如发现故障,经分析其责任
属于制造厂,则制造厂应负责无偿修理或更换。
6.10 仲裁试验:
当制造厂和订货方之间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发生争执时,应进行仲裁试验。试验时按本标准规定的试
验方法进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电机车的铭牌、警告牌及防爆标志应符合GB 3836.1中第30.5条规定;
7.1.2 电机车的防爆标志“Ex”应明显凸出,并有永久性;
7.1.3 电机车的安全标志"MA”应明显凸出,并有永久性;
7.1.4 电机车的铭牌基本内容:
a. 制造厂名;
b. 产品名称;
c. 商标;
d. 产品型号或标记;
e. 制造日期(或编号)或生产批号;
f. 产品的主要参数(如粘重、轨距、额定电压、小时牵引力、小时速度、防爆合格证编号、出厂序号
及安全标志编号等);
8. 有效期限。
7.2 包装
7.2.1 包装前必须检查电机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7.2.2 电机车包装分运输包装与销售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JB 2759要求。
7.2.3 包装的等级要根据用户的要求,提出包装技术要求,同时考虑环境条件,路途远近、周转次数贮
存时间及运输、装卸方式等。
7.2.4 包装容器应具有足够强度及抗震性能,并有防雨、防潮湿、防酸、碱物质的腐蚀性能。
7.2.5 电机车的裸露表面和镀层表面均应采取防锈、防腐措施。
7.2.6 包装随带文件:
a. 产品合格证;
b. 产品说明书;
c. 装箱单;
d. 随机备附件与工具清单;
e. 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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