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7 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的字迹或符号应清晰、不脱落、不褪色。其内容:
a. 产品型号、名称及数量;
b. 出厂编号及箱号(或合同号);
c. 箱体外形尺寸(长X宽X高);
d. 包装质量;
e. 装箱日期;
f. 到站及收货单位;
g. 发站及收货单位;
h. 贮运符号应符合GBl91的规定。
7.2.8 制造厂自发货之日起,在正常的储运条件下,应保证至少一年内不致因包装不善而引起产品锈
蚀,长霉损坏,降低精度和丢失等。
7.3 运输
电机车装车时,铅酸电机车与碱性电机车不得装入同一辆车箱。
7.4 贮存
a. 电机车应贮存在空气流通、干燥、无日光直接照射、无足以腐蚀和破坏绝缘的气体存在的仓库
中。
b. 铅酸电机车与碱性电机车不得贮存在同一库房。
附力口说明: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机车分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学斌、李跃宇、曹宏疆。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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