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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试验结果应符合3.9条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产品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有证明质量合格的文件。
5.2 电源装置除蓄电池,隔爆连接装置按各自标准检验外,产品还须按表2所列项目进行出厂检验和
型式检验。新技术、新工艺的产品应进行下井工业性试验。
表2
| 序号 | 检 验 项 目 | 技术要求条款 | 试验方法条款 | 出厂检验 | 型式检验 |
| 1 | 外观检查 | 3.3、3.4、3.8、 3.10、3.11、 3.14、3.15、 3.16。l、 3.16。4、 3.16,5、 3.16.7~ 3.16.9 | 4.1 | √ | √ |
| 2 | 极柱间爬电距离 | 3.5 | 4.4 | √ | √ |
| 3 | 氢气浓度试验 | 3.6 | 4.2 | | √ |
| 4 | 蓄电池组极柱对地绝缘 | 3.7 | 4.3 | | √ |
| 5 | 连接线接头耐酸试验 | 3.17.2 | 4.1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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