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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铅酸蓄电池防爆特殊型电源装置通用技术条件(六)

2004/11/25 0:00:00       
     a.  名称和型号;

   b.  右上方有明显"Ex”标志;

   c.  防爆类型"si”;

   d.  防爆合格证号;

   e.  电源装置额定电压、额定容量、额定电流;

   f.  电源装置制造厂名、出厂日期或编号;

   8.  安全标志编号。

6.2  包装

6.2.1  电源装置随电机车运输时,应与电机车固定牢靠。单独运输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时不受

损坏及受潮。

6.2.2  电源装置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装箱单、备件、专用工具等。

6.3  运输

6.3.1  在运输中不得受剧烈机械碰撞、叠压曝晒、雨雪的侵袭。

6.3.2  贮运图示“向上”、“防潮湿”标志应按GBl9l规定。

6.4  贮存

6.4.1  应贮存在室温5~40℃的干燥、清洁及通风良好的环境中。

6.4.2  应不受阳光直射,离热源不得少于2m。

6.4.3  避免与任何液体和有害物质接触。

6.4。4  不得倒置、竖放叠压。

6.4。5  贮存期不得超过蓄电池制造日起二年。


附力口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技术发展局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文召、竺妙芳、项志荣、郝俊泉、胡荣庆、曹宏疆。

本标准参照采用下列国外标准:

JISC 0905—83(1988确认)《电力用电气设备的防爆结构》

JISM 6512—77(1985确认)《防爆型蓄电池式电机车》

JISM 7634一77(1985确认)《防爆型蓄电池式电机车用蓄电池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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