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右上方有明显"Ex”标志;
c. 防爆类型"si”;
d. 防爆合格证号;
e. 电源装置额定电压、额定容量、额定电流;
f. 电源装置制造厂名、出厂日期或编号;
8. 安全标志编号。
6.2 包装
6.2.1 电源装置随电机车运输时,应与电机车固定牢靠。单独运输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时不受
损坏及受潮。
6.2.2 电源装置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装箱单、备件、专用工具等。
6.3 运输
6.3.1 在运输中不得受剧烈机械碰撞、叠压曝晒、雨雪的侵袭。
6.3.2 贮运图示“向上”、“防潮湿”标志应按GBl9l规定。
6.4 贮存
6.4.1 应贮存在室温5~40℃的干燥、清洁及通风良好的环境中。
6.4.2 应不受阳光直射,离热源不得少于2m。
6.4.3 避免与任何液体和有害物质接触。
6.4。4 不得倒置、竖放叠压。
6.4。5 贮存期不得超过蓄电池制造日起二年。
附力口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技术发展局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文召、竺妙芳、项志荣、郝俊泉、胡荣庆、曹宏疆。
本标准参照采用下列国外标准:
JISC 0905—83(1988确认)《电力用电气设备的防爆结构》
JISM 6512—77(1985确认)《防爆型蓄电池式电机车》
JISM 7634一77(1985确认)《防爆型蓄电池式电机车用蓄电池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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