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隔五年进行一次;
d. 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 接线盒型式检验项目按表7规定进行。
6.2.3 抽样:按GBl0111的规定进行,抽样基数为30台,抽样数量至少为六台。
6.2.4 判定规则:对关键项目,如有一台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对重要项目,如有两台项
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如有一台项不合格,则加倍复查,复查中若仍有一台项不合格,则判
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3 接线盒必须经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煤炭工业部指定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并取得其“防爆合格证”后方可生产。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接线盒外壳明显处应设置清晰的永久性凸纹标志"ExdI"和煤矿安全标志"MA”。
7.2 接线盒外壳明显处应设置厚度不小于o.5mm的铜质或不锈钢质铭牌,并可靠固定。铭牌上应清
晰地标注下列内容:
a. 产品型号和名称;
b. 额定电压和额定电流;
c. 防爆标志(Exdl);
d. 防爆合格证编号和安全标志编号;
e. 出厂日期和编号;
f. 制造厂名称。
7.3 接线盒应装箱出厂。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的文字和标志,其内容包括:
a. 收货单位和地址;
b. 产品型号和名称;
c. 包装箱尺寸和总质量;
d. 符合GBl91规定的“小心轻放”、“防潮”等标志;
e.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7.4 产品装箱文件:
a. 装箱单;
b. 产品合格证书;
c. 产品使用说明书。
7.5 包装箱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受到强烈巅簸、振动,并应防止雨雪侵袭。
7.6 接线盒应贮存于没有雨雪侵入、空气流通的库房中。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爆分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负责起草和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双会、陈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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