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号 | 技术要求条款 | 出厂检验 | 全部检验 |
| 29·· | 3.13.2 | | √ |
| 30 | 3.13.3 | | √ |
| 3l | 3.13.4 | | √ |
| 32 | 3.13,5 | | √ |
| 33· | 3.13.6 | | √ |
| 34· | 3.14 | | √ |
| 35 | 3.15 | | √ |
| 36 | 3.16 | | √ |
| 37 | 3.17 | √ | √ |
| 38 | 3.18 | | √ |
| 39 | 3.19 | √ | √ |
| 40·· | 3.20 | √ | √ |
| 注 1 序号标注“·”者为关键项目,“··”者为一般项目,其余为重要项目 2 标注“√”者为应检项目,“一”为不检项目 | |||
5.2 电动机安全性能的全部检验项目在产品型式检验时进行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品中按
GB/丁10111规定随机抽取。对关键项目,如有一台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安全性为不合格。对重要
项目,如有两台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安全性为不合格;如有一台项不合格,则加倍复检,复检中若
仍有一台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安全性为不合格。
5,3 电动机安全性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爆分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负责起草,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重庆分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双会、陈在学、王文召、王平堂、刘晓波。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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