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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用隔爆型电铃(六)

2004/11/25 0:00:00       
 

   c. 正常生产时,每隔五年进行一次;

   d.  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  电铃型式检验项目按表8规定进行。

6.2.3  抽样:按GB 10111的规定进行,抽样基数为30台,抽样数量至少为六台。

6.2.4  判定规则:对关键项目,如有一台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对重要项目,如有两台项

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如有——台项不合格,则加倍复查,复查中若仍有一台项不合格,则判

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

6.3  电铃必须经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煤炭工业部指定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并

取得其“防爆合格证”后方可生产。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电铃外壳明显处应设置清晰的永久性凸纹标志"ExdI"和煤矿安全标志“MA”。

7.2  电铃外壳明显处应设置厚度不小于o.5mm的铜质或不锈钢质铭牌,并可靠固定。铭牌上应清晰

地标注下列内容:

   a.  产品型号和名称;

   b.  额定电压;

   c.  防爆标志(Exdl);

   d.  防爆合格证编号和安全标志编号;

   e.  出厂日期和编号;

   f.  制造厂名称。

7.3  电铃应装箱出厂。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的文字和标志,其内容包括:

   a.  收货单位和地址;

   b.  产品型号和名称;

   c.  包装箱尺寸和总质量;

   d.  符合GB 191规定的“小心轻放”、“防潮”等标志;

   e.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7.4  产品装箱文件:

   a.  装箱单;

   b.  产品合格证书;

   C.  产品使用说明书。

7.5  包装箱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受到强烈巅簸、振动,并应防止雨雪侵袭。


7.6  电铃应贮存于没有雨雪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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