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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额定容量小于7Ah的产品,除灯泡额定电流外,其他参数都应符合表1额定容量7Ah产品的
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制造
矿灯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2 安全性能
矿灯安全性能应符合GB/T 7957的规定。
4.3外观及装配质量
外观应干整、光洁、无缺陷,所有零件均应定位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动现象,转动件应能灵活转
动、接触良好、无轴向窜动.少维护矿灯蓄电池应有液面清晰可见的结构,免维护矿灯蓄电池应设置排气
阀.
4.4 自动断电装置
灯头内自动断电装置应能承受5.3和5.11的试验。
4.5 充电系统
矿灯充电时,充电接触点应接触良好,保证充电正常进行.
4.6蓄电池极性
蓄电池正、负极性应与电池槽上的极性标志相符.
4.7蓄电池气密性
当温度在60~-30'C、蓄电池内部气压为20kPa时,不得漏气。设有排气阀的蓄电池内部气压为
60kPa时,不得滑气。
4.8 蓄电池液密性
蓄电池向任意方向倾斜或倒置时,不得渗漏电解液.
4.9蓄电池容量
4.9.1 容量以10h率额定容量C10(Ah)表示。实际容量应在第5次容量试验时达到额定容量c10。
4.9.2 额定容量C10由表l规定。其放电条件是;环境温度为(25土5)℃、放电电流I10--C10/lO(A)、放
电到其中任何一个单体蓄电池端电压为1.75v止.
4.10 照度
矿灯点灯开始和点灯u L的最大照度应分别符合表1的有关规定.
4.17 矿灯强度
矿灯应能承受1.2m高的跌落试验,经跌落试验后,不得发生灭灯、漏液及零部件松动、损坏等现
象。
4.12 电缆及固定装置
4.12.1 电缆必须符合GBl2972.10的规定,从上盏至灯头之间的长度应不小于1.3m.
4.12.2 电缆和灯头、蓄电池的连接应牢靠,灯头和上盏的进线处必须设有防止电缆转动和拔脱的固定
装置,经拔脱试验后,不得发生电缆拔脱、断线和接头松动现象。
4.13 曹电池寿命
蓄电池的寿命应不低于500次充放电循环,免维护矿灯蓄电池寿命应不低于350次充放电循环.
4.14 蓄电池贮存期
在遵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的条件下,从生产日期算起,不带电解1嚏出厂的蓄电池有效贮存期
为2年,免维护和带电解液出厂的少维护矿灯蓄电池有效贮存期为半年。在贮存期内其容量应符合4.9
的规定。
4.15 蓄电池气体析出量
少、免维护矿灯蓄电池按5.16的规定进行试验,少维护矿灯蓄电池气体析出量应≤60mL/Ah,免
维护矿灯蓄电池气体析出量应≤15mL/Ah.
4.16蓄电池排气阀
免维护矿灯蓄电池按5.17的规定试验时,排气阀应在压力1460kPa范围内可靠地开、关。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仪器及其要求
5.1.1 直流电压表
精度不低于0.5级;电压读数应在刻度盘量程的后1/3范围内。
5.1.2 直流电流表
精度不低于0.5级;电沈读数应在刻度盘量程的后1/3范围内。
5.1.3 温度计
刻度不低于0.5℃;分度值不大于1℃。
5.1.4 密度计
刻度精度不低于0.005 g/cm3分度值不大于o.005g/cm3。
5.1.5 时钟
精度不低于±l s/h;应按时、分、秒分度。
5.1.6 压力表
精度不低于0.4级;分度值不大于2kPal量程不大于o.25MPa。
5.1.7 用度计
精度不低于土4%(满量程)。
5.2 外观及装配质量检查
用手感及目视检查。
5.3 自动断电检查
将矿灯上部(灯头、电缆、上盖)的电极卡接在检查用的4v矿灯电源上,点亮灯泡,旋松灯头圈使灯
5.13电缆拔脱试验
按GB/T 7957--87的3.10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5.14 蓄电池寿命试验
5.14.1 蓄电池先按5.8的规定进行容量试验,合格后方可转入寿命试验。容量试验的循环次数应列入
寿命总次数内。
5.14.2 按下列要求进行充放电循环;以(5.oo~o.10)V的恒定电压充电12h,静置1 h,再以表1规
定的灯泡额定电流放电11h或其中任何一个单体蓄电池的端电压降至1.75V止。少、免维护矿灯蓄电
池的充其量电电压可按产品技术条件中的规定进行。
5.14.3 蓄电池寿命试验时,每逢25次做一次容量检查。容量检查按下述规定进行:以1.251,o电流充
电15h,调整电解液密度至(1.280±0.OlO)e/cmO(30℃),静置1 h,以l10电流连续放电至其中一个单
体蓄电池的端电压降至1.75 v为止。免维护矿灯蓄电池,以(5.00~0.10)V的恒定电压充电15h,或
按产品技术条件中规定的电压充电,不调整电解液密度。放电条件与上述相同,所得容量按式(1)、(2)计
算。
5.14.4 试验所得容量低于c10的80%者应按上述方法重复试验,如3次试验均未达到C10的80X,则
作为寿命终止。
5.14.5 试验时补液周期,普通矿灯蓄电池应不少于10次循环,少维护矿灯蓄电池应不少于50次循
环,免维护矿灯蓄电池试验过程中不补液。
5.15 蓄电池有效贮存期试验
蓄电池在满足7.3和7.4的条件下存放,贮存期满后,应按5.8的规定进行容量试验。
5.16蓄电池气体析出量试验
5.16.1 经5.8试验合格的少、免维护矿灯蓄电池,以L的电流连续放电到3.5 V或两单体中任何一
个单体蓄电池的端电压降至1.?5V止。
5.16.2 以容量试验时使用的电压值恒定电压充电12h,并收集充电期间蓄电池排出的气体。
5.16.3 试验时环境温度为(25±5)℃。
5.16.4 试验用的气体收集装置如图1所示.
5.16.5 每个蓄电池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试验,当2次测得气体量不大于:±10%时,取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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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蓄电池排气阀试验
5.17.1 将蓄电池浸没于水中,对蓄电池的每一单体以o.21/min的流量充入空气,测定开阀时的压
力,然后逐渐减少空气压力,测定关阀时的压力。
5.17.2 试验时环境温度为(25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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