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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 型 矿 灯(三)

2004/11/26 0:00:00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出厂检验应按表2试验项目逐盏进行。

6.1.2  矿灯必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2型式检验

6.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应周期性进行1次检验;

   d)产品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

   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2.2  型式检验的试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试验周期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试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类别

表3  型式柱验的分组、检验顺序、抽样方案和判别水平

 

6.2.4  进行型式检验时,应按麦3中规定的试验组,从头至尾按顺序(除合同中另有规定)进行。最后按

试验组分别累计不合格品总数,并按GB/T 2829--87的4.11判定每个试验组是否合格。型式检验合格

必须是所有试验组都合格,否则就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精、贮存

7.1  标志

7.1.1  蓄电池槽正面应有下列永久性标志;

   a)产品型号,

   b)注册商标;

   c)制造厂名,

   d)蓄电池极性标志.

7.1.2  在矿灯适当部位应有下列永久性标志,

   a)防爆标志"Exsl”和防燔合格证号;

   b)生产许可证号;

   c)煤安标志“MA”及其准用证号:

   d)生产日期。

 7.2  包装

 7.2.1  包装箱外壁应有下述标志;

   a)产品名称、型号及数量

  b)出厂年月:

   c)外形尺寸(mm×mm×mm):长X宽X高,

   d)毛重,kg;

   e)“小心轻放”、‘怕湿“、“禁止滚翻”等宇样或标志,其图形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f)制造厂名和厂址,

   g)生产许可证号.

7.2.2  随同每箱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如下;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使用说明书。

7.3  运轴

   矿灯在运输过程中不许受剧烈机械冲撞和曝晒雨淋,不得倒置,严防摔掷、翻滚、重压。

7.4  贮存


   矿灯应贮存在室温0~40℃的干燥、清洁及通风良好、无腐蚀性介质的仓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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