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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T 68—92 自动电压控制型酸性矿灯充电架通用技术条件(二)

2004/11/26 0:00:00       
 

5.3.3.1条。

   稳定精度按式(1)计算


 

6.4  温升试验

   用电阻作负载,在额定输出直流电流、电压条件下连续运行,直到热稳定后,(热容量最大的器件每

小时上升不大于l℃时)测量各部位的温升应符合本标准第5.3.7条表3规定。

6.5  效率的测定

6.5.1  在温升试验时待热稳定后进行。   

6.5.2  在额定输入、输出电压、电流条件下,用仪表直接测得交流辅入的有功功率和直流输出功率并按

式(2)计算实测效率。


 

6.6  充电回路试验

   充电架通电后用矿灯逐路进行,每一充电回路应连接正确,接触良好。

6.7  充电指示装置测定

6.7.1  充电指示器按附录B进行。

6.7.2  发光二极管按各自技术条件进行,若有出厂合格证可不作试验。

6,8  充电机构寿命试验

   在通电条件下,将合格的矿灯灯头插入插头后,顺时针转动180’,使矿灯灯头卜部的充电接点紧压 弹簧片,然后退回取出,重复3 ooo次。充电插头,不得有变形、断裂和松动,充电座不得有滑口和损坏; 弹簧片不得产生永久变形、断裂和弹出,并能继续正常使用。

 6.9  一般检验

 6.9.1  外型、外观、装配质量应符合图样要求.

 6.9.2  涂漆、焊接、电镀、橡胶等质量和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充电架试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7.2  型式检验   

 7.2.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  试制的新产品(包括老产品转厂);

   b.  当产品的设计、工艺或所用材料的改变而影响产品的性能:

   c.  对成批、大量生产的产品每隔3年进行一次;

   d.  长期停产后再次恢复生产;

   e.  需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提出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项目见表5。

 7.2.3  型式检验数量每批不少于2台,试验时有一台一项不合格者,允许返修复试或对不合格项加倍

 抽试,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必须在消除缺陷并通过试验方能继续生产。

7.3  出厂检验

7.3.1  组装后的充电架必须逐台进行出厂检验。

7.3.2  出厂检验时,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允许返修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给予出厂检验合格证

明。

7.3.3  出厂柱验项目按表5中第1、2、3、6、9项逐台进行试验.

7.4  需方(使用单位)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要求供方(制造单位)复验产品。出厂检验复检数量为

5%但不少于2台,型式检验复验数量为2台,也可按双方协议进行。

   表5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  在充电架的明显位置应装有铭牌。

8.1.1  充电架铭牌内容

   a.  产品型号及名称;

   b.  交流输入电压;

   c.  直流辅出电压;   

   d.  直流输出电流,

   e  产品编号;

   f.  产品重量;

   g.  制造年月。

8.2  包装

8.2.1  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

   a.  产品合格证明书;

   b.  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c.  产品成套及备件一览表。

8.2.2  产品包装

   产品包装必须符合有关包装运输规范要求,应保证产品在运输存放过程中不受机械损伤,井有防

 雨、防尘能力,并应在包装箱外部注明下列标志。

   a.  产品型号、名称及出厂序号;

   b.  产品净重、毛重及数量;

   c.  收货单位的名称及地址;

   d.  制造厂名及地址;

   e.  位置标志“十”和写在箭头上面的“向上”字样;

   f.  包装箱外形尺寸;

   g.  包装日期。

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有剧烈震动、撞击和倒放。   

8.4  贮存

   产品不得爆晒,淋雨,应存放在空气流通,周围介质愠度不高于十40 c不低于-40 ℃,空气最大相 对湿度不超过90%(在周围空气温度20±5℃时)及无腐蚀性气体的仓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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