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3.1条。
稳定精度按式(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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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温升试验
用电阻作负载,在额定输出直流电流、电压条件下连续运行,直到热稳定后,(热容量最大的器件每
小时上升不大于l℃时)测量各部位的温升应符合本标准第5.3.7条表3规定。
6.5 效率的测定
6.5.1 在温升试验时待热稳定后进行。
6.5.2 在额定输入、输出电压、电流条件下,用仪表直接测得交流辅入的有功功率和直流输出功率并按
式(2)计算实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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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充电回路试验
充电架通电后用矿灯逐路进行,每一充电回路应连接正确,接触良好。
6.7 充电指示装置测定
6.7.1 充电指示器按附录B进行。
6.7.2 发光二极管按各自技术条件进行,若有出厂合格证可不作试验。
6,8 充电机构寿命试验
在通电条件下,将合格的矿灯灯头插入插头后,顺时针转动180’,使矿灯灯头卜部的充电接点紧压
6.9 一般检验
6.9.1 外型、外观、装配质量应符合图样要求.
6.9.2 涂漆、焊接、电镀、橡胶等质量和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充电架试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7.2 型式检验
7.2.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 试制的新产品(包括老产品转厂);
b. 当产品的设计、工艺或所用材料的改变而影响产品的性能:
c. 对成批、大量生产的产品每隔3年进行一次;
d. 长期停产后再次恢复生产;
e. 需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提出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项目见表5。
7.2.3 型式检验数量每批不少于2台,试验时有一台一项不合格者,允许返修复试或对不合格项加倍
抽试,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必须在消除缺陷并通过试验方能继续生产。
7.3 出厂检验
7.3.1 组装后的充电架必须逐台进行出厂检验。
7.3.2 出厂检验时,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允许返修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给予出厂检验合格证
明。
7.3.3 出厂柱验项目按表5中第1、2、3、6、9项逐台进行试验.
7.4 需方(使用单位)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要求供方(制造单位)复验产品。出厂检验复检数量为
5%但不少于2台,型式检验复验数量为2台,也可按双方协议进行。
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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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 在充电架的明显位置应装有铭牌。
8.1.1 充电架铭牌内容
a. 产品型号及名称;
b. 交流输入电压;
c. 直流辅出电压;
d. 直流输出电流,
e 产品编号;
f. 产品重量;
g. 制造年月。
8.2 包装
8.2.1 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
a. 产品合格证明书;
b. 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c. 产品成套及备件一览表。
8.2.2 产品包装
产品包装必须符合有关包装运输规范要求,应保证产品在运输存放过程中不受机械损伤,井有防
雨、防尘能力,并应在包装箱外部注明下列标志。
a. 产品型号、名称及出厂序号;
b. 产品净重、毛重及数量;
c. 收货单位的名称及地址;
d. 制造厂名及地址;
e. 位置标志“十”和写在箭头上面的“向上”字样;
f. 包装箱外形尺寸;
g. 包装日期。
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有剧烈震动、撞击和倒放。
8.4 贮存
产品不得爆晒,淋雨,应存放在空气流通,周围介质愠度不高于十40 c不低于-40 ℃,空气最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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