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检验项目:见表7。
续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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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煤电钻在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6.3.1 新产品试制或者产品转厂生产时。
S.3.2 当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6.3.3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6.3.4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6.3.5 成批大量生产的产品,至少每半年检验一次,其中第5.1、5.2、5.3、5.5条须在国家指定的和认
可的检验单位进行,应在产品试制、复查或认为有必要时进行检验。
6.4 用作型式试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每次2台,如2台样品测得的数据分别有
一项(不同项)不合格时,可加倍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试,如仍然有不合格项目,则认为该产品不合格。如
2台样品中的同一项目均不合格,则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 标志、包装、运辅、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标志
7.1.1.1 产品外壳上应铸有清晰的表示旋转方向的箭头及表示防瀑电气设备的凸纹标志“Ex”,并徐
以红滦。
7.1.1.2 产品须固定设置铭牌,铭牌上应标明:
a. 铭牌右上方有明显的红色标志“Ex”;
b. 防爆型式和类别标志“dI”;
c. 产品名称及型号;
d. 防爆合格证编号:
e. 安全标志编号:
f. 出厂日期或产品编号;
g. 制造厂名;
h. 商标;
i. 额定电压;
J. 额定功率;
k. 额定电流;
l. 额定频率:
m. 相数;
n 电动机额定转速:
o. 绝缘等级,
p. 主轴转速。
注:其中k、l、m、n、o条可在产品说明书中标出,p条也可在减速器壳上铸出.
7.1.2 包装标志
包装箱外应标明下列内容:
a. 煤电钻的型号和名称;
b. 制造厂名;
c. 发货日期;
d. 注明“小心轻放…‘注意防潮”等字样或标志。
7.2 包装
7.2.1 煤电钻应装箱运送,包装要牢固可靠井采取防潮措施。
7.2.2 煤电钻随带文件
a. 装箱单;
b. 产品合格证明书;
c.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7.3 运输、贮存
7.3.1 煤电钻运输时不得受水浸蚀。
7.3.2 贮存时应放置在干燥的地方,防止受潮、腐蚀及其他损坏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能源部统配煤矿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熊源部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气设备分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起草,由天津煤矿专用设备厂与上海日立电动工具有限
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项蔚兰、李云罡、王东续。
本标准参照英国标准B51090 1970(矿用防爆手持电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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