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7.2.3 对判为不合格的产品,退回按不合格项目进行100%的挑剔后,再次提交复查,复查按GB 2828
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应定期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批中抽取样品进行检查, 以判定生产过程的稳定性是否符合规定。
7.3.3 先将抽取样品的全部按表2的1—3项进行100%检查,若发现有不合格晶应以合格晶换取,并
将样品按电压降值的递减次序连续编号。然后熔断器按表3、保护器按表4的规定和顺序进行型式校
验.
表2
|
|
7.3.4 型式检验后应根据不合格质量水平和判别水平确定的抽样方案,用GB 2829中4.11.2规定的
方法判断合格或不合格,只有按所确定的全部抽样方案判断是合格的,才最终判该型式检验所代表的产
品合格。
表4
|
|
7.3.5 不合格产品必须消除缺陷后再经试验合格方能出厂。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在短路保护装置外部明显处,须设置清晰永久的商标或厂名、额定电流等标志。
8.7.2 包装盒上应有下列标志:
a. 制造厂的厂名和商标:
b. 短路保护装置的型号、数量;
c. 包装日期。
8.1.3 包装箱外壁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型号及数量;
b. 出厂日期;
c。 外形尺寸长X宽X高(mm),
d. 毛重,kg;
e. “小心轻放”、“注意防潮”等字样或标志;
f. 制造厂名;
g. 合格证号。
8.2 短路保护装置干燥盒。
8.2.1 短路保护装置用盒包装后再装在干燥的箱内。箱内壁应衬防潮纸,空隙外应用不易吸潮的软性物质垫实,箱盖下应放置装箱单。
8.2.2 随同每箱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如下:
a. 产品合格证;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8.3 运输
短路保护装置在运输过程中不许受剧烈机械冲撞和曝晒雨淋,严防摔拂、翻滚、重压。
8.4 贮存
短路保护装置应贮存在o~40℃的干燥、清洁及通风良好无腐蚀性介质的仓库内。贮存年限不超过两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器设备分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炳和、汪长平.
煤炭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煤炭网www.coal.com.cn "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网站技术运营: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航丰路中航荣丰1层
京ICP备1802369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101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