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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表中气饱和结石直径为平均值.
②表中面积值为被测透明件主要表面(当透明件与灯具装配不受限制时其全表面即为主要表面)的展开面积.
4.10 透明件成形后不得有下列缺陷:
a. 未吹足与末压足;
b. 裂纹与有裂纹的结石;
c. 铁锈点;
d. 明显的冷印;
e. 明显的疙瘩;
f. 明显的麻点;
e. 明显的划伤;
h. 破气泡(包括用手指能压破的薄气泡)。
4.11 透明件不允许制成带螺纹的结构。
5 试验方法
5.1 目测检查(第4.1、4.7、4.8、4.9、4.10条)
用肉眼和符合精度要求的通用量具进行。
5.2 内应力试验(第4.2条)
用偏光仪或应力仪观察检查。
5.3 有色透明件色度测定试验(第4.3条)
按GB 7256.1中第4.12条要求进行。
5.4 透光率试验(第4.4条)
用光度计系统测定。
5.5 冲击试验(第4.5条)
按GB 3836.1中第21.1和21.3条有关规定进行。
5.6 热剧变试验(第4.6条)
按GB 3836.1中第24.3条要求进行。
6 质量评定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的质量评定规则包括两类检验,鉴定检验和质量一致性检验。
6.2 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是用某规格的若干样品进行的一系列完整的检验,应包括奉标准鉴定检验规定的所有试
验项目。其目的在于确定该产品的设计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和制造者是否有能力生产符合本标准要求
的产品。
6.2.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鉴定检验。
a. 新产品的技术安全性能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形状、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2.2 鉴定检验的样品町由生产厂在试制的产品中选送。除标准中已作规定外,相关试验项目均应在
6.2.3试验项目、试验顺序,按表4规定。
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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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鉴定检验按6.2.3条规定进行检验,所有项目都通过,判定合格,其中一项不通过,则判不合格。
6.2.5 鉴定检验不合格的样品,改进后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可对不合格的项目及其相关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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