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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电缆拔脱试验
将灯头(或报警部分)固定,使蓄电池(带电解液)悬垂,然后把蓄电池从最低点升高o.7m再自由
落F,每盏甲烷报警矿灯试验3次。
6.15 灯面玻璃冲击试验
灯面玻璃冲击试验按GB 3836.1中第21.1条规定进行。冲击能量为3J
6.16 甲烷报警性能试验
6.16.1 报警点误差试验
6.16.1.1 工作气样浓度范围
工作气样浓度范围为产品标定报警点浓度的85%~110%.
6.16.1.2 测定步骤
将试样置于测试装置中,接上试验电源,打开电源开关,通入标准甲烷气样,气样浓度依次为产品标
定报警点的85%、90%、100%、110%递升,每个梯级的气样浓度在稳定后维持不少30s,直到出现报警
效果为止。该气样浓度值即为试样的报警点。
6.16.2 响应时间试验
在确定试样报警点后,通入高于其报警点浓度值10%的气样,试样从通气至报警时的时间,即为响
向时间
6.16.3 电压波动影响试验
6.16.3.1 测试步骤
将试样置于测试装置中,接通试验电压3.sV,按6.16.1.2条规定,测试报警点:
6.16.3.2 取出试样,在空气中恢复5min,接通电源,调整电压为4.5 V,按6.16.1.2条规定,测试警
报点。
6.16.4 稳定性试验
将试样放在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接通试验电压,调整报警点后,通以0.3%~0.7%CH4的气样,
每天通电11 h,共通电7d,在通电全过程完毕前的1 h,按6.16.1.2条规定,测试报警点
6.16.5 工作温度试验
将试样放到试验箱内,加温到40+2~C,稳定2 h,采取适当保温措施并立即放进测试装置中,按
6.16.1.2条规定,测试报警点。
将试样保持在6.1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恢复2 h,然后放进试验箱内,降温到0~TC,稳定2 h,米
取适当保温措施并立即放进测试装置中,按6.16.1.2条规定测试报警点。
6.16.6 风速影响试验
将试样置于通风试验装置中,试样的传感器件迎向风流,接通试验电源,以8m/s的风速向通风试
验装置通入甲烷试验气样,按6.16.1.2条规定测试报警点。
6.16.7 交变湿热试验
按GB 2423.4进行,严酷程度:温度为40℃,周期数为2d,经试验后,各零部件不应出现锈蚀现象,
在6.1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恢复2h,按6.16.1.2条规定测试报警点。
6.16.8高、低温贮存试验
低温试验按GB 2423.1中试验Ab方法进行,严酷程度为一40℃,持续16h
高温试验按GB 2423.2中试验Bb方法进行,严酷程度为+60C,持续16h。
高、低温试验后,均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12h,再按6.16.1,2条规定测试报警点。
6.16.9 振动试验
按GB 2423.10试验Pc方法进行。
严酷等级:
频率范围10~150H2;
加速度20m/s2(2R);
每轴线上的扫频循环次数为20次。
试验步骤;
试样应在不包装、不通电、“准备使用”状态和正常工作位置放在振动台上作振动试验,试样经振动
试验后即按6.16.1.2条规定测试报警点。
G.16.10 跌落影响试验
将正常点亮的甲烷报警矿灯(灯头与蓄电池水平相距0.5-0.8m),从1.2m高处自由落于30mm
厚的白松板上(木板铺在水泥地上),每盏灯以3种不同方向各试验1次,样品经跌落试验后即按
6.16.1,2条规定测试报警点。
6.17报警方式试验
6.17.1 在暗室中使甲烷报警矿灯处于主光源报警状态,使用电子秒表计时,测试明暗交替闪烁时的频
率和通断比。
6.17.2 在环境噪声不大于30 dB的条件下,在距试样讯响器o.2 m(报警讯响器佩人体腰间的为
o.5m)远处测量其声级强度,测量三次,取千均值。
6.18 甲烷报警电路本安性能试验
按GB 3836.4规定进行。
6.19传感器件外壳隔爆性能试验
按GB 3836.2规定进行。
6.20 防护性能试验
按GB 4942.2规定进行。
7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二种。
7.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由制造厂质检部门逐台进行,检验合格并发给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产品出厂检验内容按表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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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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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型式试验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应二年进行一次检验;
d. 停产一年后的产品恢复生产时,
e 防爆合格证换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进行型式检验时,应按表2中规定的试验组进行。最后按试验组分别累计不合格样品总数,并按
GB 2829中第4.11条判定每个试验组是否合格。型式检验合格必须是所有试验组都合格,否则就认为
型式检验不合格。
7.3 型式检验不合格产品的处置按GB 2829中第4.12条的规定进行。
7.4 经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发给防爆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在甲烷报警矿灯外部零部件明显处应设置清晰的永久性标志“Ex—sidI"。
8.1.2 在甲烷报警矿灯铭牌上应有:
a. 产品名称、型号;
b. 防爆合格证号,
c. 安全标志和编号,
d. 制造厂名称;
e 制造年、月.
8.2 包装
产品的出厂包装,应保证其在长途运输期间能防止潮气、雨水和风抄侵入。
8.2.1 包装箱外壁应有下述标志:
a. 制造厂商标或厂名;
b. 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
c. 外形尺寸(长X宽X高);
d. 运输中的作业标志,如“小心”、“防潮”、“防震”等。
8.2.2 随同产品提供的技术文件如下;
a. 产品合格证,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8.2.3 随同产品提供的附件:
a. 专用通气罩;
b. 专用工具。
8.3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不允许受剧烈机械冲撞和曝晒雨淋,不得倒置、严防摔掷、翻滚、重压。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室温0~40'C的干燥、清洁及通风良好无硫化物、硅化物、腐蚀性介质的仓库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气设备分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学期、章良海、杨炳和、郑庆君、岳顺华、李毓华。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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