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定子绕组在实际冷却状态下直流电阻的测定:
d. 匝间冲击耐电压试验;
e. 耐电压试验;
f. 空载试验(测定空载电流和损耗);
g. 堵转试验(测定短路电流和损耗).
注:{项和s项在型式幢验时应分别量取空载特性线和堵转特性线.
6.1.3. 机械检壹项目包括:
a. 隔爆结构检查;
b. 轴承检查;
c. 安装和外形尺寸检查,
d. 装配和外观检查;
e. 冷却水道检查。
6.2 型式检验规则和试验项目:
6.2.1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须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完成和老产品转厂时;
b. 当设计、工艺或材料变更,足以引起某些性9S发生变化时,则应进行有关的型式试验项目;
c. 当出厂检验结果和以前进行的型式检验结果发生不可容许的偏差时;
d. 用户对产品性能、质量有重大异议,经双方协议须重新检验时;
e. 成批生产的电动机须定期(每年进行一次)抽试;
f.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
a. 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
b. 温升试验;
c. 效率、功率因数及转差率的测定;
d. 短时过转矩试验,
e. 最大转矩的测定,
f. 起动过程中最小转矩的澜定;
g. 超速试验:
h. 振动测定;
i 噪声测定;
j. 转动惯量的测定,
k. 过载试验,
1. 断水试验:
m. 空载小时开断频率试验,
n. 五万次频繁起动试验;
o. 倾斜试验;
p, 密封试验。
注:序号k~p项的检验项目仅在产品定型,产品鉴定或投入小批量生产时进行.
6.3 抽样与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台数每次至少1台,有不合格者再加倍抽取试样进行检验,如仍有不合格者,则该批产品
为不合格,不能出厂,有关连批或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按GB 2828~2829的规定进行。
6.4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按GB 3836.2的规定进行图样及文件审查和防爆性能试验。
a. 未取得“防爆合格证”的产品;
b. 已取得防爆合格证的产品,当局部更改涉及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时,则更改部分的图纸和有关
c. 检验单位需要对已发给“防爆合格证”的产品进行复查时;
d. “防爆合格证”有效期满时。
6.5 电动机外壳防护分级试验与气隙不均匀度检查可在产品结构定型或当结构和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进行,40℃交变湿热试验每二年进行一次。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铭牌须牢固地固定在电动机机座的明显位置上,其材料及刻划方法应保证其字迹在电动机整个使用时期内不磨灭,如装在机座上有困难时,允许装在电动机其他明显位置上,但应另在机座上标明制
7.1.2 铭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电动机名称和型号;
b. 制造厂名或商标;
c. 防爆标志,
d. 额定功率,
e. 额定频率;
f. 额定电压,
g. 额定电流;
h. 额定转速;
i 工作制;
j. 绝缘等级;
k. 接线方法:
l. 冷却水流量,
m. 冷却水最高允许温度;
n. 冷却水最高允许压力;
o. 防爆检验合格证编号;
p. 制品厂出品编号;
q. 重量;
r. 出品年、月;
s. 安全标志编号;
t. 外壳防护等级。
7.1.3 绕组出线端标志;
绕组出线端标志应用相应的标志(如表8所示)牢固地标在出线端位置上。
表8
|
|
7.1.4 电动机应在明显处设置清晰的凸纹标志“Exd 1”和安全标志“MA”.
7.2 电动机的轴伸及外部未经油漆和电镀保护的部分,应加防锈和保护措施.
7.3 电动机的包装须能避免运输中受潮与损坏,并便于装卸,防止轴串动的保护措施。
7.3.1 电动机包装箱外壁的文字和标志,应清楚整齐,内容如下:
a. 发货站和制造厂名称,
b. 收货站和收货单位名称;
c. 电动机型号和出品编号;
d. 电动机净重及其连同箱子的毛重;
e. 箱子尺寸;
f. “小心轻放”、‘怕湿”、“禁止滚翻”等字样及符号,其图形应符合GBl91的规定。
7.3.2 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应包括:
a. 装箱单;
b. 产品合格证,
c. 使用维护说明书。
7.4 电动机应放在空气流动、干燥的地点,防止受潮,受腐蚀及其他损坏。
附 录 A
电动机主要尺寸公差代号及轴伸硬度等技术要求
(补充件)
|
|
图A1 矩形箱式结构
i一电动机机座长度,mm,D一电动机机座宽度,mm,H-电动机中心高,mm,N一止口直径,mm
|
|
图A2 圆筒形凸缘安装结构
L-电动机机座长度mm;D—电动机直径,mm;N一止口直径,mm
A2 电动机花键轴伸经热处理后要求硬度达到HB 240~270而表面硬度达到HRC40~45。
A3 两端结合面<或一端凸缘)止口对电机轴线的径向圆跳动和结合面(或凸缘)对电机轴线的端面圆
跳动公差应按公差等级9级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煤科总院上海分院、抚顺煤矿电机厂、煤科总院太原分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刁怀扣、路启昆、李明。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解释。
煤炭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煤炭网www.coal.com.cn "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网站技术运营: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航丰路中航荣丰1层
京ICP备1802369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101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