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装配和外观检查;
e. 冷却水道检查。
7 标志、包装、运辅、贮存
7.1 铭牌须牢固地固定在电动机机座的明显位置上,其材料及铭牌上数据的刻划方法应保证其字迹在
7.2 铭牌应标明的项目包括内容如下;
a. 制造厂名和商标;
b. 电动机名称和型号,
c. 防爆标志,
d. 外壳防护等级,
e. 额定功率,
r. 额定频率,
s. 额定电压,
h. 额定电流;
i. 额定转速;
j. 工作制;
k. 绝缘等级;
l. 接线方法;
m. 冷却水流量;
n. 冷却水最高允许压力和温度:
o. 防爆检验合格证编号,
P. 制品年月和出品编号:
q. 安全标志编号;
r. 重量。
7.3 电动机定子绕组的出线端、热敏元件出线端应在接线盒内的接线处均应有相应的标志,并保证其
表9
| 定子绕组名称 | 出线端标志 | 热敏元件端标志 | ||
| 始端 | 末端 | 始端 | 末端 | |
| 第一相 | | | | |
| 第二相 | | | | |
| 第三相 | | | | |
7.4 电动机应在明显处设置清晰的凸纹标志“Exdl"和安全标志"MA”。
7.5 电动机的轴伸键应绑扎在轴上,轴伸圆表面或花键表面、平犍及其他未经油漆和电镀保护的部分应加防锈和保护措施。
7.6 电动机的包装应能保证在正常的贮运条件下,自发货之日起的一年之内,不致因包装不善而导致
受潮与损坏。
7.7 电动机包装箱外壁的文字和标志应清楚整齐,内容如下:
a. 发货站和制造厂名称;
b. 收货站和收货单位名称,
c. 电动机型号和出品编号:
d. 电动机净重及其连同箱子上毛重;
e. 箱子尺寸;
f. “小心轻放” “怕湿”、“禁止滚翻”等字样及符号,其图形应符合GBl91的规定。
7.8 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应包括:
a. 装箱单;
b. 产品合格证,
c. 使用维护说明书。
7.9 电动机应敖在空气流动、干燥的地点,防止受潮,受腐蚀及其他损坏.
附加谭明: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煤科总院上海分院、抚顺煤矿电机厂、煤科总院太原分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朝龙、路启昆、徐小粤、刘大纲、王东续。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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