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2 静电放电干扰试验
静电放电干扰试验是将静电放电电压施加在被试设备通常操作人员可接触到的点和表面上。
试验时,将静电放电发生器的放电电极垂直地接近被试设备,直至放电发生,然后移开放电电极,再进行下一次放电,重复该过程,直至完成十次放电。
对被试设备施加静电放电的特性要求:
a 试验电压:规定值;
b. 放电电流持续时间:30ns;
c. 放电电流上升时间:5 ns
d. 放电电压极性:正(+)。
6.7.3 辐射电磁场干扰试验
辐射电磁场干扰试验是将被试设备暴露在具有规定电场强度的电磁场中。
试验时将被试验设备置于屏蔽室中央,且将双锥形天线放置在距被试设备1 m处,然后由信号发
生器通过天线发射连续波,随即调节信号发生器的频率为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数值,并使被试设备所受电
场强度达规定值。
试验通常在天线对准被试设备最敏感的—‘侧进行,且使双锥形天线处于垂直位置和水平位置时,各
进行一次.
7 检验规则
系统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及型式检验二种。
7.1 出厂检验
7.1.1 每套电控系统均需进行出厂检验,合格产品应给予合格证。
7.1.2 出厂检验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进行。
7.1.3 试验项目按表4中出厂检验的规定进行。
7.1.4 出厂检验各项指标须符合奉标准的要求,一项不合格,则应返工,并重新检验。
表4
| 试验项目 | 质量特 征判别 | 技术要求 | 试验方法 | 出厂检验 | 型式 检验 |
| 防爆性能检查 | A | 5.3.1 | 6.3 | √ | √ |
| 一般性检查 | A | 5.3.2,5.3.3 | 6.4 | √ | √ |
| 电控系境基本功能 | B | 5.2 | 6.5 | √ | √ |
| 电源波动适应范围 | B | 5.5 | 6.6 | | √ |
| 抗干扰 | B | 5.6 | 6.7 | | √ |
7.2 型式检验
7.2.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或工艺更改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式生产时,每五年一次;
d. 停产两年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2 试验项目按表4中型式检验的规定进行。
7.2.3 用作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2%的比例抽枕,但至少为1套。
7.2.4 型式检验的各项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试验中任一项不合格,若新产品试制,应查明原因.提出分析报告,井对该项重新进行试验,如仍不合格,则为整个型式检验不合格。如正常生产之产品,对
7.2.5 批量大于20套时,抽样方案应引用GB 2829,除其他标准另有规定,一般选用 。次抽样方案,判
对照检验项目的要求检验,并累计不合格数及不合格品数,按抽样方案判定产品为合格或不合格,
若不合格,应按GB 2829第4.12.3务规定处理
8.1 铭 牌
8。1.1 系统中每台装置应有一个铭牌,铭牌应牢固地设置在产品的明显部位。
8.1.2 铭牌应具有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产品型号;
c. 额定工作电压、额定工作电流;
d. 必要的其他技术数据;
e. 重量;
f. 制造厂名,
g. 制造日期;
8.2 随同产品提供的技术文件
a. 产品合格证;
b.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c. 装箱单。
8.3 包装
产品包装应印有GBl91规定的下列内容:
a. 产品型号名称及数量;
b. 制造厂名及地址;
c. 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
d. 毛重;
e. 包装箱尺寸;
f. 标志如“向上”、“防湘”、“防淋雨”等字样或符号。
8.4.1 系统各装置运输和贮存中的温度可在一20~60C范围之间。
8.4.2 系统各装置应贮存在空气流通、干燥、无日光照射,无足以腐蚀和破坏绝缘的气体存在的仓库中.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虽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宏疆、徐建平。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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