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刘润 田张杰) 3月25日,笔者从临汾市有关部门获悉,全市有277家煤矿为1.3万余名矿工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占到该市应办煤矿的一半。
该市从去年11月下发了《关于建立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通知》,年后要求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把建立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作为加强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把为煤矿井下职工参保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个基本前提,凡没有建立保险制度的煤矿企业一律不准进行生产。
根据《煤炭法》、《山西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为煤矿井下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所有费用必须由煤矿企业负担,不允许以各种方式向职工收取。按60人计算,一个煤矿企业需缴费46620元,每人每年平均770元,在职职工遇到意外伤害时,每人可获得5万———6万元的赔付。据省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临汾代办处工作人员介绍,这项工作体现了政府的人文关怀,保证了井下作业职工在遭受意外伤害后,能够拿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对企业来说,可以大大减少高额赔偿的费用,分散企业的风险,也是一件大好事。但自去年隰县“4·30”矿难后,该市煤矿一直处于停产整顿状态,有一半煤矿只能等到进入复工阶段才能开展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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