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要求所有煤矿企业的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深入井下跟班作业,靠前指挥。《规定》要求各集团公司正职领导每月下井不得少于三次,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的副职领导每月不得少于四次,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得少于五次;集团公司安监局、生产业务处(部)室正职干部每月下井不得少于五次,副职每月不得少于六次;生产(基建)矿井正职干部每月下井不得少于八次,分管生产、安全、机电和技术的副职每月不得少于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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