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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加强煤炭生产企业排污费管理

2005/5/10 16:12:12       
    "五一”前夕,从省物价局获悉,陕西省已取消对煤炭生产企业按吨煤0.30—0.50元收取排污费的计费办法。
    据了解,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局、经贸委2003年12月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发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为了便于操作,将陕西省对煤炭生产企业征收的排污费(含废水、废气、废渣)统一规定为按吨煤0.30—0.50元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
区市物价、财政部门商环保、煤炭部门制定。
    部分设区市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已陆续制定了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然而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对建有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及固定排矸场进行污染治理的企业与未进行污染治理的企业按同一标准收取排污费,虽然便于操作,但不利于提高企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鼓励排污者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精神及省政府领导有关批示精神,为进一步调动企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积极性,陕西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决定取消对煤炭生产企业按吨煤0.30—0.50元收取排污费的计费办法,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四部门《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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