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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城县出台硬措施强化煤矿安全监管

2005/5/11 8:35:44       

本报讯 “对擅自撕毁封条、砸开锁链强行生产的矿井,一经发现,由县煤炭整顿领导组通知煤炭、国土、工商部门收缴‘四证’。同时上报市、省煤炭整顿领导组吊销证件。在15日内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并对矿主劳动教养和罚款100万元。”连日来,交城县的干部、群众都在议论着类似这样的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措施。

据了解,为了汲取“3·9”特大瓦斯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交城县委、县政府举行了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大会,并提出了一系列深化煤矿安全整治、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加强瓦斯治理、严禁党政干部参股开办煤矿以及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按照规定,对发生3人以上煤矿安全事故的包矿单位和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及其领导,一年内不评奖、不提拔,并追究相关责任;对擅自撕毁封条、砸开锁链强行生产的矿井,一经发现,由县煤炭整顿领导组通知煤炭、国土、工商部门收缴“四证”。同时上报市、省煤炭整顿领导组吊销证件。在15日内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并对矿主劳动教养和罚款100万元。交城县还建立了安全隐患“县长督办令”和安全行政问责制度。对安全联席会议提出的重大隐患,下达“县长督办令”,由分管县长负责督办,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或不能按期整改的,实行行政问责,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此外,县政府还高薪聘请3-5位煤矿安全专家,作为县政府煤矿安全技术顾问,经常深入井下了解矿井实际情况,每月向政府书面汇报全县煤矿安全状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发现的安全隐患,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督促乡镇政府和安监(煤炭) 局在规定时间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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