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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的责任不应止于送达整改通知

2005/5/23 14:11:20       
    “承德暖儿河矿难”中,已发现31名矿工遇难,一人生还,其他19名矿工生死不明。从报道中,我们了解到,2002年,该矿已发生过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9人,伤11人。今年,河北省煤监局冀东分局曾连续三次对该矿下达停产决定书,最后一次下达停产通知时间还是事故前几天,因为“发现井下瓦斯超标”。而且该公司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这里,人们除了谴责煤矿老板贪利枉法,草菅人命以外,还有权利提出一个疑问,那就是,安监部门的责任不应止于送达整改或停产通知。
    煤矿安监部门应该是对煤矿安全生产直接行使检查监督职能的强力机构,国家设立这个机构正是为了有效保障矿工和矿山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方面,现实有“安监部门管不了谁还管得了”的窘境,另一方面,安监部门应有“我们不做谁来做”责任感和使命感。如果说政府是“守夜人”的话,安监部门相当于“守夜人”的耳目眼睛和巡路灯。安监部门应当认识到自己决不是孤立的和弱势的,更不应屈服天大资本的压力,因为,其身后是一个手中握有利器的强力政府,是代表政府行使权力,而一个政府必须是一个实实在在负责任的政府,如果说安监部门可以用“发过通知”推脱责任,但政府不能推脱。所以安监部门的责任决不仅仅是“发现问题反馈问题”,而必须是“发现问题反馈问题杜绝问题”。这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所必须做到的。当安监部门发现了煤矿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存在瓦斯爆炸严重隐患,在三令五申而未得到整改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将危及众多矿工的生命安全,而矿工与安监部门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他们也许并未感觉到危险或无助,他们需要政府帮助,他们将税交给政府也相当于“买”到了这点服务。所以,这个时候,安监部门的责任并未完结,更不能让这种坏情况长期存在,用一句“我们下达了三次停产通知”并不能“脱干系”,只有完完全全地让该矿真正关门才算尽职尽责,而且一级一级的必须有人负责,问题出在哪一级就应追究哪一级的责任。
    打一个浅显的比方,政府让一个巡路工代表政府在黑夜中查看危险道路,当发现一个车来车往的拐弯处有一个深坑,这个人除了即时通知“产权”人整改以外,还应做什么?是不是发了通知就回去睡大觉,翻了车再去通知,又翻车又去通知。是不是认为“发不发通知是我的事,出不出事是你的事,到时法律又追究不到我,反正我的屁股擦干净了”?如果面对公众的质询,一句“我通知了他三次他都不填”,能挽回损失吗?能说这个巡路工是负责任的吗?用现的话来说,我们认为这个人至少依然是“行政不作为”,因为他的职责是结果而非过程。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管理监督部门恰恰只注重过程而忽视结果,因为在过程是自己的利益,而结果是别人的利益,没有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往往忘记了“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这些我们党和国家在建国几十年来的经验和教训中总结出来的真知灼见和治国方略。公众甚至怀疑有些地方对矿山开采是睁只眼闭只眼,与企业心照不宣,“多发整改通知书少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样的话,没出事皆大欢喜,钞票大大的有,出了事往企业头上一推了之,对上对下都能应付。
    减少矿难光靠拔款升级硬件是不够的,关键是应当有超越矿山权力的官员承担责任。企业是唯利是图的,一些承包企业或私营企业更是如此,所以,虽然我们在道德层面要大力宣扬企业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但当企业利益与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存在严重冲突的时候,不要指望人家的良心发现或觉悟的提高,我们来不及期待,我们拖不起,必须动用法律的强制力量首先确保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更不能让大资本利益俘虏我们的公权力。政府应当重新界定公权力的界线,或者让公权力回归本来的意义。例如判断安监部门是否行政作为,当然不能只看发过通知没有,而要看发了通知起作用没有,没起作用,责任仍在安监部门,直到停产整改到位为止。这样的话,我们认为,矿难可能会大大减少,我们就会少看到这样一些镜头:在事故现场,一边是遇难者亲人的恸哭,一边是安监部门有关人员笑对媒体述说自己多次发通知整改的“业绩”和“先见之明”,或者勇敢“揭露”某某矿山是一个“无证经营户”但“一直在生产”时的义正辞严。
    从见诸报端的一些矿难的统计分析来看,大部分事先都有预兆,都接到过整改通知,而都置若罔闻,最后死了人国家赔钱,矿主进监狱,安监部门一般都平安无事。我们也知道,人的知识是有限的,而客观世界是无限的,有限永远不可能穷尽无限,有些矿难非人力所及,但对于责任的基本判断,我相信人类还是有这个智慧的。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心中有一座泰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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