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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煤监局提出廉洁自律廉洁执法"十不准"

2005/5/25 9:51:28       
    在5月23日召开的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甘肃煤监局党组要求全局各级党政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要继续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并结合全局实际,对领导干部和全体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廉洁自律、廉洁执法提出“十不准”。
    “十不准”是:不准在煤矿安全评估机构中兼职;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取煤矿安全评估机构的任
何好处;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监察对象集资、摊派或索要好处;不准在工作驻地接受下属单位、被监察对象的吃请;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准在监察范围内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个人承包、转包或入股等形式参与小煤矿生产经营和从事煤炭营销以及矿用装备、器材、原材料和劳保用品等的供销活动;不准一个人单独下矿执法;不准在下矿执法、处理事故时住单人单间;不准异地下达现场监察执法文书;不准在安全监察处罚、事故处理、监察对象办理各种证件过程中为监察对象说情。
    对局党组提出的“十不准”,要求各级党政组织要认真宣传,做到人人知晓;各级领导干部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要严格认真贯彻执行;局纪检组、机关党委、人事培训处、监察室和各分局党总支要加强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的,按照《2005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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