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要求,各煤矿集团公司(局)正职领导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次,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领导不少于4次/月;各生产矿井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领导、副总工程师不少于10次/月。此外,各集团公司要结合实际制定各级领导下井考核办法,并定期公布考核情况,其结果将与安全奖励挂钩,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编辑:草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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