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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10%停产山东严惩煤矿超产

2005/5/31 14:13:14       
    山东省下决心杜绝因煤矿超产引发的矿难事故。今后,对年度超核定生产能力10%以上的煤矿,将责令停产,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从现在开始,山东省把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纳入煤矿生产许可证及矿长资格证动态管理,一个季度内超核定能力10%以上生产的煤矿必须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整改的,对矿长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矿井停产整顿;两次通报后仍不整改的,吊销矿长资
格证。凡严重超能力组织生产并瞒报产量的煤矿,一经查实,一律停产整顿,吊销矿长资格证,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按照最近下发的《山东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实施意见》,省内在生产煤矿调整核定生产能力必须有资源保证,正常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后,其连续服务年限(稳产期)应达到设计规范规定的80%。凡达不到煤矿稳产期的,不再提高核定生产能力。新投产煤矿如需调整生产能力,必须经过投产验收并取得生产许可证,投产运行一年以后方能进行生产能力核定。整改不合格的矿井、停产整顿的矿井,不予进行矿井核定生产能力调整。 
    山东省规定,地方政府、各级煤矿主管部门和省属煤炭企业不准向煤矿下达超核定能力的生产任务,不准向煤矿下达以超核定能力生产为基础的利润指标。凡超核定生产能力下达生产任务或利润指标的,责令限期纠正;凡不及时纠正的,对下达单位、部门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据悉,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将按核定能力生产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在重点抽查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两次全面检查,及时严肃查处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的行为。
    去年山东省共有53对矿井超核定能力生产,枣庄市一对矿井甚至超核定能力112%,造成巨大的安全生产隐患。(编辑:草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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