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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日起对露天煤矿产生的地表土石 矸石不再征收排污费

2005/6/2 14:42:15       
    关于煤矿企业排污收费的有关问题,国家环保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一、露天煤矿产生的地表土石、矸石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于2004年12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取消了对一般固体废物征收排污费的规定。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对一般固体废物不再征收排污
费。但是对2005年3月31日以前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仍要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规定的标准征收2005年1月至3月的排污费。
    二、露天煤矿产生煤粉尘的排污费征收。
    我局《关于露天煤矿产生粉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483号)已有答复,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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