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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仨黑矿主被判刑

2005/6/13 9:05:13       

  记者昨天获悉:曾被多家媒体报道过的门头沟黑矿主私自挖煤,造成3人死亡的矿难事故案,本周五在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以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判处黑矿主宋仕利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4000元;判处李国荣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3000元;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宋仕某有期徒刑2年;以收购赃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000元;宋仕利、李国荣、宋仕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8万余元。

  自2003年10月始,被告人宋仕利、李国荣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门头沟区斋堂镇青龙涧村原东套煤矿附近,组织、指挥外地来京人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煤窑内非法开采煤炭,冒险作业。2004年2月,宋仕某到该煤窑做管理工作。7月27日23时许,四川籍人员王某等3人在该煤窑内采煤时,因发生冒顶事故被困在窑内,后窒息死亡。自2003年10月至2004年7月,宋仕利、李国荣、宋仕某共非法开采煤炭约1000吨,价值约40万元。2004年3月至7月,陈某在明知宋仕利、李国荣、宋仕某系非法开采煤炭的情况下,雇用他人到该煤窑收购煤炭约1000吨,非法获利约1万元。宋仕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同案犯宋仕利。

  法院认为,宋仕利、李国荣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并对矿产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宋仕利、李国荣作为窑主,宋仕某作为该窑的管理人员,违反规章制度,造成3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陈某构成收购赃物罪,均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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