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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收“资源占用费”遏制煤矿“透支性开采”

2005/6/22 17:35:56       
    新华社广州6月20日专电(记者张虹生吴俊)“我国用了全世界31%的煤炭,29%的钢材,8%的石油,45%的水泥,创造了全世界4%的GDP,数字反差太大!”在此间举行的安全生产万里行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对我国目前高能耗的经济增长方式提出质疑,并强调国家将调整煤矿“资源费”,遏制“透支性开采”导致的资源严重浪费。
  我国目前煤矿开采当中的资源浪费现象惊人。数据显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煤矿回采率平均只有35%,一些乡镇煤矿回采率仅仅只有15%,有些甚至低至10%。
  我国1986年出台的《矿产资源法》并未规定相应的资源补偿机制,矿主开采出煤炭后,只需按销售收入的1%左右缴纳“资源补偿费”即可,“资源补偿费”未与煤矿实际存储量挂钩。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黑心老板疯狂追逐短期利益,对煤矿进行掠夺性开采,“捞一票就走”,致使矿难频发的同时,煤层也被严重破坏,大量存储的煤矿未被开采就被浪费。
  李毅中说,为了遏制“透支性开采”造成的资源浪费,国家将调整现有的“资源补偿费”制度,让矿主的经济利益直接与矿藏存储量挂钩。今年6月1日,发展改革委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李毅中透露,该意见其中有一条就是,拟把煤矿矿藏资源费的收取,由现在的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作为基数,改变为以储量为基数。例如,一个投资者占用了一定的煤炭储量,必须在获得开采权之前就缴纳一笔“资源占用费”,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等采出煤炭以后再缴纳“资源补偿费”。
  据了解,按照发展改革委的这份指导性意见,投资者如果要取得某个煤矿的开采权,必须先通过类似竞买的方式,先行向国家缴纳一笔“资源占用费”。这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明晰了煤矿的产权,让投资者的收益和需要投入的成本以及应该承担的风险相均衡。煤矿投资者尚未开采即预付了大笔“资源占有费”,为了收回成本和赚取利润,必然想方设法增加安全系数以延长开采周期。否则,一旦发生矿难事故或资源枯竭,他们的投资将前功尽弃。李毅中认为:“对政府来说,这回收了之前的投资,可以拿这笔钱去作进一步的勘探,也可以拿这笔钱作煤矿枯竭后的转产和职工安置。对于矿主来说,尚未开采即缴纳大笔资源占用费,也促使他们精心设计,精心开采,提高回采率。”
  不过,李毅中也表示,这个正在酝酿当中的办法也面临一些需要解决的“技术性”困难。
  国土资源部的一位专家表示,如果将探明储量拿出来拍卖,首先需要做到精确勘探储量,避免投资者以过低成本获得高储量煤矿的情形出现。但矿藏深埋于地下,如果要尽量精确地掌握储量信息,国家必须花费巨大的勘探投入。而且还必须在投资者获得采矿权以后的开采过程中定期进行勘测。这就大大增加了国家的管理成本和征缴“资源占用费”的成本。有专家对此提出建议:我国可以借鉴西方“风险勘探”的思路解决这个难题:投资者必须明确意识到他们的风险———购买煤矿的实际储量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探明储量。投资者应该在国家探明储量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再决定是否“竞标”。
  据悉,目前山西省临汾市和吕梁市已经就此展开相关试点,一些投资者已开始为取得采矿权而上缴一定的“资源占用费。”但由于对收缴的这笔费用的分配和用途存有不同意见,目前改革还没有进一步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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