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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国资委批准西山煤电与山西焦化"焦煤二次牵手"

2005/7/5 8:05:07       
    总价不变受让股份减少
    同为国有独资的山西焦煤集团控股子公司旗下的西山煤电(000983.SZ)与山西焦化(600740.SH)股东曾一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西山煤电受让焦化集团所持山西焦化的一部分股份,此后由于国资委要求双方重新审议而一度中止。今日,西山煤电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重新与焦化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两上市公司终于得以“焦煤二次牵手”。
    西山煤电的控股股东为山西焦煤集团,而山西焦煤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焦化集团为山西焦化的第一大股东。由于山西焦化集团系国有独资企业,而西山煤电是上市公司,因此西山煤电收购焦化集团持有的山西焦化股权后,国有法人股就变更为社会法人股,因此,虽然同为关联公司,但此次交易受到了国资委严格的审查,对交易价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5年2月19日,西山煤电与山西焦化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西山煤电拟出资人民币2.6亿元受让焦化集团持有的山西焦化国有法人股5338.81股,占山西焦化总股本的26.32%。
    2005年3月22日,因西山煤电接到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该受让方案的意见,需就受让价格再次进行磋商,因此经西山煤电二届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撤销了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该议案的审议。
    2005年6月19日,国资委《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山西焦化11835万股国有股中的4907.88万股转让给西山煤电,占山西焦化总股本的24.19%。
    而双方此次重新签订的协议,交易价格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以山西焦化经审计的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每股净资产值4.73元为基础,溢价12%,即按照每股5.2976元的价格,受让山西焦化国有法人股4907.88万股,收购总金额仍为人民币2.6亿元。
    重新签订的交易价格与第一次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价格比,每股净资产溢价多了9%,最初西山煤电受让价格以山西焦化2004年度每股净资产溢价3%,为每股4.87元确定的。而收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也由当初收购占山西焦化26.32%的国有法人股,降低为收购占山西焦化总股本的24.19%的国有法人股。
    据金信证券有关人士表示,当时股东大会关于股权转让的提案撤销,主要原因在于价格方面的分歧。国资委对受让方案的意见也主要集中在交易价格上。
    西山煤电董秘宁志华对本报记者表示,国资委对当时受让方案的意见是,国有法人股转为一般法人股较净资产溢价3%偏低,认为对于优质的盈利能力强的企业在转让时因尽量卖个好价钱。后来经过西山煤电再次和转让方进行多次磋商,双方都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让步,而达成一致意见。为达成公司进入煤焦化行业的战略构想,更好地运用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的平台,因此西山煤电对于收购山西焦化的股份是志在必得的。据宁志华透露,当时还有其他民营企业也一起争夺山西焦化的股权收购,但最后政府出于对山西煤炭资产整合通盘考虑,以及为打造煤、焦、化一体产业链而最终同意还是由公司来进行收购。
    股权划转后,主营焦炭和相关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的山西焦化,需要西山煤电的焦煤产业作为强大的后盾,西山煤电同时也具有了山西焦化的下游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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