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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出让小煤矿矿产权

2005/7/7 7:55:07       
    国务院研究室工交司司长陈全生今天说,小煤矿之所以频频出问题是因为目前的产权制度安排不合理,国家应当将矿产权通过评估等手段卖给矿主,明晰其归属。他认为,这是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爆炸不断、浪费严重等问题的有效机制,也是长效机制。
    在今天由中国矿业联合会主办的中国民营矿业发展高层论坛上,陈全生说,矿产权不清晰是导致小煤矿常出问题的根本原因。过去,矿产资源由国家无偿划拨给国有企业,现在则是有偿使用,这是一个进步。但是,这种进步与经济体制改革的速度相比是远远落后的。
    他认为,现在矿产的所有权名义上是国家的,但是,企业通过购买开采权,实际上拥有了矿产品的所有权。这样,企业的开采权成为矿产的所有权,国家对矿产的所有权被空置。把矿产权当做使用权低价出卖,不仅仅是小煤矿产生高额利润的原因,而且也造成了资源型的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他说,市场经济发展到现在,已经提出了国家在矿产权所有权上让步的问题。目前,政府在治理小煤矿时,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都用过了,就是没有用出让矿产权的办法,这样也导致治理难以从根本上起到作用。现在,产权制度到了必须改变的时候了。
    陈全生说,如果设置购买矿产权的较高门槛,通过资产公司评估等法律手续将矿产权卖给企业,那么,矿主为了财富的最大化,就必然会实行有计划地开采而不是滥采滥挖。同时,矿主为了自身财富的安全而不仅仅是工人的安全也会尽量保证开采的安全。只有在这些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因素作用下,小煤矿的问题才能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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