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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带"病"生产不能听之任之

2005/7/13 7:37:34       
    近年我们的煤矿事故频发,5月份河北承德暖儿河煤矿瓦斯爆炸,本月11日新疆阜康神龙煤矿瓦斯爆炸。从媒体对这些矿难悲剧报道的情况可知,绝大多数煤矿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一律都是照生产不误,而且似乎死个把人并不能引起矿主的重视,直到付出许多矿工的生命,引起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重视,最后才以矿主或抓或逃而告结束。每每看到这样的新闻,总有一个疑问挥之不去,窃以为,没办证的煤矿就是带“病”的煤矿,但不明白为什么带“病”的煤矿仍然可以照常开工呢?是不是真的没人管得了?是不是真的没有矿方以外的人能负这个责任呢?笔者大不以为然,只认一个常理,那就是带“病”的煤矿就不应让他开工,特别是带有危及矿工生命的“病”更是不能开工,要停工治“病”,直到“病”好为止。在这里,笔者认为“安监”部门应负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而不应止于送达整改通知,对对煤矿企业带“病”生产不能听之任之。
    煤矿“安监”部门是代表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直接行使监督职能的强力机构,而一个政府必须是一个实实在在负责任的政府,如果说安监部门可以用“发过通知”推脱责任,但政府不能推脱。当安监部门发现煤矿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存在瓦斯爆炸等严重安全隐患的时候,在三令五申而未得到整改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将危及众多矿工的生命安全,矿主“自食其果”事小,矿工生命安全事大。安监部门上要对政府负责,下要对矿工负责。矿工与安监部门的信息显然是不对称的,他们也许并未意识到危险,他们需要政府提供。所以,这个时候,安监部门的责任并未完结,更不能让这种坏情况长期存在,只有完完全全地让“问题矿”关门整顿,最终消除隐患才算尽职尽责,否则“安监”的责任并未完结。如果“安监”部门的责任止于送达整改通知或不发安全许可证,那么,我们有理由断言,避免矿难就是一句空话。
    新华社最近一篇题为《黑心矿主竟是安监局副局长》报道批露,“3·14”事故矿井的矿主彭国财竟是七台河市桃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他的责任是负责“平事”,即对付上级安监,而另一合伙人负责生产。虽然这只是一个个案。但可窥见安监部门管理之混乱。新华社报道的该案中,“许多群众同时还指出了另一个怪现象,那就是矿井出事后,有关部门往往会拿出一叠停产整顿通知书,可明明违规生产,为什么就管不住呢?停产整顿通知简直成了一些监管人员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公众甚至怀疑有些地方对矿山开采是睁只眼闭只眼,与企业心照不宣,“多发整改通知书少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样的话,没出事皆大欢喜,出了事往企业头上一推了之,对上对下都能应付。这种不正常现象是政府赋权或赋责不到位的后患。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管理监督部门往往只注重行使职能的过程而轻视结果,因为过程中强调的往往是自己的利益,而结果强调的往往是他人的利益。这种制度设计的后果是容易造成大多数人的利益被忽视。所以,在制度设计上,一定要将职能部门行使职能的终极关怀与他们的自身利益相联系,这种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这样的话,安全生产才有可能落到实处,以人为本才有可能真正得到体现。
    所以,减少矿难光靠拔款升级硬件是不够的,治矿难亦应先治人,从“安监”部门抓起,让公权力回归本义。判断安监部门是否行政作为,不能只看发过通知没有,而要看发了通知起作用没有。这样的话,我们就会少看到这样一些镜头:在事故现场,一边是遇难者亲人的恸哭,一边是安监部门有关人员笑对媒体述说自己多次发通知整改的“业绩”和“先见之明”,或者勇敢“揭露”某某矿山是 “无证经营”时的义正辞严。
    我们也知道,人的知识是有限的,而客观世界是无限的,有限永远不可能穷尽无限,有些矿难非人力所及,但对于责任的基本判断,我相信人类还是有这个智慧的。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心中必须首先有一座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任的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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