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可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相关报表。国家发改委将组织中国炼焦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对企业材料和核实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对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改委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复核工作。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国家发改委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暂行办法规定,通过公告的企业应当保持生产准入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或经委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报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暂行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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