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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特大矿难处理决定出台 七人移交司法机关

2005/7/22 17:29:36       
    中新社北京七月二十一日电(俞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今天对河南省平顶山市新生煤矿南店非法矿井去年十一月十一日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作出处理决定:取缔南店非法矿井,没收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人民币,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共计一百五十万元;将事故主要责任人——矿井投资人程建成和平顶山
市监狱二监区监区长、党支部书记、新生煤矿矿长、法定代表人李伟等七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郑茂杰等九名事故责任人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生煤矿南店非法矿井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三十四人死亡(包括一名重伤人员因医治无效死亡),五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九百零七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煤矿安监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立即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梁嘉琨任组长、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史济春等任副组长。

  历经十个月的全面调查,今天调查组公布了《河南省平顶山市新生煤矿南店非法矿井“十一·十一”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报告》认定:

  ——南店非法矿井“十一·十一”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是:南店非法矿井二号作业巷无风作业,导致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事故间接原因是:南店非法矿井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以及平顶山市监狱没有采取措施制止新生煤矿违法生产和非法转让行为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梁嘉琨表示,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发生各类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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