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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五类矿井停产整顿取缔关闭四类矿井

2005/7/24 8:23:37       
    记者昨日从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按照国家五部委的部署,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秩序,打击违法生产活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这次活动从以下7个方面进行:一是强化对“五类”矿井的行政执法力度,“五类”矿井立即停产整顿。这五类矿井是: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矿井;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停产整顿的“五类”矿井必须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二是加大对“四类”矿井的取缔关闭力度,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这“四类”矿井是: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经整顿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三是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五整顿、四关闭”矿井的联合执法工作,共同打击违法生产活动。四是做好对合法生产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矿井安全生产条件不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五是严格把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关。六是要严肃查处煤矿违法生产行为。七是对公务人员参与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生产或为非法矿井充当保护伞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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