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措施是:一、全面落实地方监管责任。加快组建年产煤炭100万吨以上的6个市和年产煤炭30万吨以上的15个县(区)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其他产煤市(州)、县(区)政府确定专门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二、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三、加大煤矿安全整治力度。四、加大煤矿安全资金投入。五、落实煤矿安全的经济政策,建立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提高煤矿伤亡事故赔偿标准,加大对事故煤矿矿主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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