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1日,平顶山新生煤矿南店井区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伟(原平顶山市监狱二监区区长、平顶山新生煤矿矿长)和沈荣海(原平顶山市监狱二监区主任科员、平顶山新生煤矿副矿长)二人在担任新生煤矿矿长、副矿长期间,多次将该矿所属南店井区转包他人,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得以非法开采,并最终酿成“11·1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国务院“11·11”事故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也分别认定:李伟非法转让南店井区、倒卖国家资源,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负直接责任;沈荣海参与非法转让南店井区、倒卖国家资源,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负重要责任。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两人尚未明确提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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